房地法

都市計畫法第57條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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