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