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