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建築法第32條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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