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建築法第102-1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

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