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

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5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