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三節行紀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行紀是民法債編第二章中關於各種之債的第十三節,旨在規範行紀人為他人計算而以自身名義從事商業交易的行為(第576條)。其餘條文規定行紀人與委託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包括適用委任契約規定(第577條)、交易中的獨立性與履約責任(第578條、第579條)、價格差額補償及利益歸屬(第580條、第581條)。同時,行紀人享有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第582條),並負有保管委託物及合理處置瑕疵物品的責任(第583條、第584條)。對於委託物或買入物的無法處理情形,行紀人可行使拍賣及提存權(第585條、第586條)。此外,行紀人可在市場市價情況下自為交易(第587條),但需承擔未告知對方當事人時的契約責任(第588條)。這些條文綜合規範行紀制度的法律架構,確保交易公平與穩定。

 

民法第576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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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77條: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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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78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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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79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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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0條: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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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1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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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2條:

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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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3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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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4條: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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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5條: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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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6條: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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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7條: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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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8條: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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