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

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

二、汽車所有人不明。

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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