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汽車種類。

二、使用性質。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