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