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7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