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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