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3-4條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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