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8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