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1條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5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