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規定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