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