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六節運送第三款旅客運送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旅客運送規範確立運送人對旅客及行李的多重責任。第654條規定,運送人需對旅客因運送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及遲到損失負責,但旅客過失或不可抗力除外。第655條則要求運送人按時返還旅客託運行李,保障財產安全。若旅客未取回行李,第656條允許運送人在合法條件下進行拍賣,特別是易腐物品可於24小時內處理。第657條進一步規定,託運行李的權利與義務適用物品運送的規範,即使未收取運費,運送人仍需妥善保管。第658條對未託運行李的處理強調運送人的注意義務,過失導致損失仍須負責。最後,第659條限制免責條款效力,除旅客明示同意外,相關免責文句無效,保障旅客公平權益。

 

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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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5條: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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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6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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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7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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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8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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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9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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