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