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民事訴訟裁判費用應如何計算?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事訴訟裁判費是提起訴訟的重要門檻,起訴時原則上須依法預納,未繳或繳納不足者,法院得命補繳,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起訴。裁判費依案件是否為財產權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審級不同而異,並涵蓋上訴、再審、抗告及各類聲請程序。制度目的在防止濫訴、合理分配司法成本,而非剝奪人民訴訟權。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中的裁判費用,並非單純的「行政規費」,而是國家透過司法制度分配訴訟成本、兼顧司法資源合理運用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制度設計,實務上常有人誤以為「只要錢繳不齊,官司就不用打了」、「法院會自動幫你想辦法」,這樣的理解其實與現行民事訴訟法體系存在重大落差。依現行制度,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原則上必須依法律規定預納裁判費,法院才會進一步審理案件,裁判費的存在,目的在於避免濫訴、分擔司法運作成本,同時促使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對自身主張是否具有合理基礎進行審慎評估。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判費通常於起訴時一併繳納,當事人遞交起訴狀後,可直接至法院繳費窗口或依指定方式繳交裁判費,若起訴時未繳或繳納不足,法院並不會立刻駁回起訴,而是會先以裁定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補繳,這段期間可視為法律所給予的最後補救機會,然而一旦逾期仍未補繳,法院即得依法裁定駁回起訴,訴訟程序至此終結,並不會進入任何實體審理,這也是實務上所謂「因裁判費未繳而敗訴」的真正意涵。

 

裁判費的計算方式,須先區分案件性質是否屬於「財產權事件」,所謂財產權事件,係指訴訟標的可換算為金錢價額之請求,例如金錢給付、損害賠償、不動產價額爭議等,若屬財產權事件,裁判費即依訴訟標的金額採取累進方式計算,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超過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超過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若計算後出現不足一萬元的畸零數,仍以一萬元計算,這樣的設計使得請求金額愈高,當事人所需負擔的裁判費也相對提高,但費率隨金額增加而逐步下降,避免對高額爭訟造成過度抑制。

 

若案件屬於非財產權事件,例如確認親子關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人格權侵害之不作為請求等,則裁判費一律為新臺幣三千元,若同一訴訟中同時包含非財產權請求與財產權請求,裁判費即須分別計算、合併徵收,並非擇一適用。

 

進一步而言,若案件進入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人除須依原本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外,還須加徵原裁判費十分之五,藉此反映審級提高所增加之司法成本,但若案件因發回或發交更審而再行上訴,則免再徵收裁判費,以避免當事人因程序往返而承擔過重負擔。至於再審之訴,則依提起再審之法院審級,準用相同標準徵收裁判費,而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則僅徵收一千元,顯示立法者對於裁定性爭議的費用負擔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

 

除了一般起訴與上訴外,民事訴訟中尚存在大量「聲請」、「抗告」、「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證據保全」等程序性行為,這些行為是否徵收裁判費,及其金額高低,均有明確法律規範,例如抗告、再為抗告原則上徵收一千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相關裁定,亦徵收一千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則徵收三千元;支付命令聲請本身雖屬簡易程序,但若後續視為起訴或調解,仍須依規定補足裁判費,避免當事人誤以為透過支付命令即可完全免除費用。調解程序則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低成本紛爭解決機制,財產權事件金額未滿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金額較高者亦僅徵收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若調解不成立而於三十日內起訴,當事人先前已繳之調解聲請費,得直接扣抵裁判費,藉此鼓勵當事人優先嘗試非訟解決途徑。

 

除裁判費本身外,訴訟費用尚包括文書影印費、證人日費與旅費、鑑定費、公告費、運送費等進行訴訟所必要的實支費用,法院得命當事人預納,並於訴訟終結後就剩餘款項返還,若為法院依法選任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由法院酌定金額與上限。

 

若當事人事後發現裁判費有溢收、誤收或因法院曉示錯誤而繳納,法律亦賦予其聲請返還之權利,並設有明確期限,確保費用制度兼顧公平與可預測性。綜合而言,民事訴訟裁判費制度的核心精神,並非「有錢才能打官司」,而是透過明確、可計算的費用結構,讓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就能評估成本與風險,若確有經濟困難,仍可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或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真正需要警惕的,從來不是「錢繳不齊」,而是忽視裁判費制度本身,導致訴訟程序在形式上就被迫中止,錯失實體審理與權利救濟的機會。

 

-民事-民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77-13條=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民事訴訟法第77-15條=民事訴訟法77-16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民事訴訟法77-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2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2條=民事訴訟法第77-23條=民事訴訟法第77-24條=民事訴訟法77-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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