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人格權是什麼?肖像權又是什麼?我家的寵物有沒有「肖像權」?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肖像權是一種高度人格化的權利,僅屬於自然人,並以保障個人尊嚴與自我決定為其核心。寵物雖然在情感上極為重要,但在法律上仍屬於物,並不享有肖像權。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寵物影像的使用,仍可能透過侵害飼主人格權、違反契約或逾越授權範圍等方式,構成違法。飼主若遇到相關爭議,與其執著於不存在的「寵物肖像權」,不如回歸具體法律關係,才能真正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影像的取得與散布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從手機拍照、社群媒體分享,到商業廣告與宣傳素材的使用,影像早已不只是單純的紀錄工具,而是與個人尊嚴、隱私及人格發展緊密相連的重要元素。因此,當照片或影像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時,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得請求賠償,往往成為實務上高度關注的問題,而其中最常被提及的,即是所謂的「肖像權」。

 

所謂肖像權,並非民法中以單一條文明文定義的權利,而是從人格權體系中所衍生出來的一項具體權能。人格權的核心,在於保障個人作為「人」的尊嚴與自主,避免其人格表徵遭受不當侵害。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並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此一規定,奠定人格權保護的基本架構,而肖像權正是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

 

在實務與通說見解中,肖像權通常被理解為自然人對其外貌形象是否被拍攝、重製、公開或利用所享有的控制權。此一權利並非單純的財產權,而是與人格尊嚴、社會評價及自我決定密切相關。正因如此,肖像權的侵害,不必然以造成財產損失為要件,即使沒有直接的經濟損害,只要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仍可能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肖像權並非無限制的絕對權利,其成立與保護,仍須回歸民法對「權利主體」的基本設定。依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而所謂權利能力,係指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我國民法體系,原則上僅有「自然人」與「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而人格權,顧名思義,係以「人」作為核心保護對象,其性質上僅存在於自然人身上。這也是為什麼,雖然法人可以享有財產權、名譽權等部分人格法益,但並不享有肖像權,因法人並無自然人之外貌與身體形象。

 

由此出發,即可回到許多人實務上常提出的疑問:我家的寵物有沒有肖像權?從法律定性上來看,答案必須是否定的。雖然寵物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家庭成員,飼主在情感上亦投注高度依附,但在現行民法體系下,動物仍被歸類為「物」,而非權利主體。既然動物不具權利能力,自然不可能成為人格權的主體,也就無從享有肖像權。因此,若僅以「寵物的肖像被拍攝或使用」為理由,主張侵害肖像權,於現行法制下並無成立的空間。

 

這也意味著,若飼主帶著寵物外出,寵物在公共場所被他人拍照、錄影,甚至上傳至社群媒體,只要該行為未涉及其他違法事由,原則上難以單純以侵害寵物肖像權為由,依民法第195條或第197條請求損害賠償。即便該照片使飼主感到不悅或不舒服,在法律上,仍須另行尋找適當的請求權基礎,而不能直接將寵物擬制為肖像權主體。

 

然而,否定寵物本身的肖像權,並不代表飼主在所有情況下都毫無救濟途徑。實務上,仍須視拍攝與使用行為是否同時侵害到「飼主本身」的權利,或是否構成其他法律關係下的違法行為。例如,在拍攝寵物的同時,若清楚呈現飼主的容貌、住居環境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則仍可能構成對飼主肖像權、隱私權或居住安寧的侵害,而得由飼主本人作為權利主體提出主張。

 

此外,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即便標的物本身不具人格權,仍可能因行為人逾越權限或違反契約義務,而產生法律責任。以你所提出的獸醫院情境為例,飼主將寵物送至獸醫院接受診療時,飼主與獸醫師或獸醫院之間,法律上成立的是一種委任關係。委任的本質,在於受任人依委任人的意思與利益處理事務,其權限範圍應以委任目的為限。

 

在一般情形下,飼主委任獸醫師的目的,僅在於診療、醫療處置與健康照護,並不當然包含將動物的照片用於廣告、宣傳或社群媒體曝光。若獸醫師或獸醫院未經飼主同意,即擅自拍攝寵物照片,並進一步作為營業宣傳之用,雖然該行為不構成侵害寵物肖像權,卻可能構成受任人逾越委任權限,甚至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使飼主得依委任契約關係,請求停止使用、移除照片,或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

 

更進一步而言,若該照片的使用方式足以讓第三人誤認飼主對該宣傳內容有所背書,或涉及不實標示、誤導消費者等情形,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換言之,在寵物相關影像被使用的爭議中,真正需要檢視的,並非是否存在「寵物肖像權」,而是該行為是否同時侵害到飼主的人格法益、契約利益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從整體法制觀察,現行民法體系仍然以「人」作為人格權的核心主體,動物雖逐漸在特別法中獲得更多保護,但在人格權與肖像權的層次上,尚未被賦予獨立地位。因此,對於一般民眾而言,理解「寵物沒有肖像權」這一法律現實,反而有助於在權利受侵害時,選擇正確的法律路徑,而非誤用不成立的權利概念,導致主張失焦。

 

-民事-民總-人-自然人-人格權-肖像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6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7條)
分享此頁
  32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