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判決結果有哪些呢?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係法院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與法律主張,經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後,依自由心證作成最初裁判之階段。法院判決不得逾越原告訴之聲明,結果可能為原告勝訴、部分勝訴或敗訴,並視情形宣告假執行。第一審判決書須詳載事實與理由,作為當事人是否上訴及後續救濟之重要依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是人民透過法院解決私權紛爭最核心且最關鍵的階段,其功能在於由法院就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證據與法律主張,經公開、對等的審理程序後,作成對權利義務具最初拘束力的裁判結果。依民事訴訟法體系設計,訴訟進行以「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為核心,法院並非主動蒐證或代為主張,而是基於原告起訴所提出的訴之聲明、事實與理由,搭配被告的答辯與防禦方法,於訴訟範圍內為判斷。

 

第一審程序通常始於原告提起訴訟並繳納裁判費,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命其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雙方書狀往返後,法院視案件性質與爭點複雜程度,安排準備程序或直接進入言詞辯論程序。

 

在言詞辯論期日中,原、被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法律關係與證據方法,向法院為攻擊或防禦之陳述,法院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命提出文書、進行勘驗等,以釐清事實真偽。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且未參與辯論之法官,不得參與判決,確保裁判基礎來自實際審理過程。

 

當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即進入評議階段,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於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判斷,而須符合論理與經驗法則,且形成心證之理由,應具體記載於判決理由中,以供當事人理解並作為後續救濟之基礎。特別是在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已證明確有損害發生,但對於損害數額難以精確舉證或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一切情況,依其心證酌定合理金額,避免因舉證困難而否定權利保護。

 

經過上述程序後,法院將擇期宣示判決,宣判結果即為第一審程序之終結,而依案件審理結果不同,第一審判決主文大致可區分為原告勝訴、原告部分勝訴及原告敗訴三種類型。由於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判決主文不得逾越原告訴之聲明之範圍,因此法院即便認為原告實際損害高於請求金額,亦不得逕行判給超過訴之聲明之數額。

 

若法院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法律關係及請求金額均屬有理由,則會作成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命被告依請求內容給付金錢、履行特定行為或負擔其他義務,並視情形宣告假執行,使勝訴當事人得於判決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以避免權利落空。若法院認為原告之請求僅部分有理由,例如請求金額過高、責任比例應予調整,則會作成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於主文中一方面命被告給付法院認定之合理數額,另一方面駁回其餘請求,並依勝敗比例決定訴訟費用負擔。反之,若法院認為原告之訴欠缺事實或法律依據,則會作成原告敗訴之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並命其負擔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法院所作成之判決,應製作判決書,並記載當事人基本資料、訴訟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及法院、日期等事項,其中事實部分應摘要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中之聲明與攻防要點,理由部分則應就採信或不採信之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之理由加以說明,使判決具備可受監督與審查之透明性。

 

第一審判決宣示並送達後,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之當事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主張第一審法院於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違誤,惟是否上訴、上訴範圍及上訴理由之選擇,均須回溯檢視第一審判決理由之內容與心證形成過程,這也正是第一審程序在整體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奠定事實基礎與法律評價核心地位的根本原因。

 

-民事-民訴-訴訟程序-裁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分享此頁
  140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