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對話與非對話差別為何?LINE對話的法律效力?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依民法區分為對話與非對話兩類: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非對話意思表示則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係指通知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即可,不以實際閱讀為必要。透過 LINE 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因欠缺直接溝通性,法律上應屬非對話意思表示,是否生效須視是否已達到而定。實務上,重大法律行為仍宜搭配書面通知,以降低爭議風險。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透過外部行為向相對人表示出來,並期待藉此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法律效果。契約的成立、解除、撤銷、終止、催告、拒絕、承諾,乃至於各種權利的行使,幾乎無一不以意思表示作為核心運作機制。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問題並非「有沒有說」,而是「什麼時候生效」,因為意思表示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往往直接決定契約是否成立、期間是否起算、法律責任是否已經發生。這也是為什麼民法特別針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設計了一套嚴謹而細緻的規範體系。

 

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兩條規定,構成我國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生效時點的基本分野,其核心差異並不在於使用何種工具或媒介,而在於是否具備「直接溝通性」,亦即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是否能在同一時間內直接確認彼此的意思內容。

 

所謂對話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處於可以即時溝通的狀態,例如當面交談、即時通話、視訊會議等,雙方可以在同一時間內確認對方是否理解其所表示的內容。在此情形下,法律並不要求相對人必須實際同意或回應,只要相對人已經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該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此一理解,並非主觀心理狀態,而是客觀上已可認定其已知悉意思表示的內容。

 

與此相對者,非對話意思表示,則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並非處於即時、直接溝通的狀態,而是透過書信、文件、通知、電子郵件或其他間接方式傳達意思。在此情形下,法律不再以「了解」作為生效標準,而改採「到達理論」,亦即以通知是否已經「達到」相對人作為意思表示生效的判斷基準。民法第95條即明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所謂「達到」,依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並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可,並不以相對人實際閱讀、查看或理解為必要。只要該通知已送達相對人之住所、營業所、信箱或其他可合理認定為其支配範圍之處,即可認定為達到。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判決亦進一步說明,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該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

 

這套區分對話與非對話的體系,在傳統書信與面對面溝通時代,尚稱清楚,但隨著科技發展與即時通訊軟體的普及,實務上最常被詢問的問題便是:透過 LINE、WhatsApp、Messenger 等通訊軟體所傳送的訊息,究竟屬於對話意思表示,還是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及,訊息「已讀」或「送出」是否就代表意思表示已經生效?

 

從民法的基本架構來看,判斷關鍵並不在於速度快慢,而在於是否能確認相對人已即時理解內容。LINE 等通訊軟體的傳遞方式,係透過伺服器進行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發生訊息未送達、延遲送達、帳號被盜用、裝置遺失、對方已封鎖帳號或未實際查看等各種情形。表意人往往只能看到「已送出」、「已讀」等系統顯示,卻無法百分之百確認相對人是否在合理時間內、以其真意接收並理解該內容。因此,從法律穩定性與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通訊軟體的訊息傳遞,並不具備典型的直接溝通性。

 

實務上多數見解亦傾向認為,透過 LINE 傳送之意思表示,性質上應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而應適用民法第95條的到達理論,而非民法第94條的了解理論。換言之,LINE 訊息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關鍵不在於表意人是否「傳送成功」,而在於該訊息是否已經達到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的客觀狀態。若僅能證明訊息已送出,卻無法證明相對人帳號仍正常使用、未被封鎖、未遭他人控制,即難以一概認定意思表示已經生效。

 

如在發現契約金額錯誤後,第一時間以 LINE 通知修正簽約金額,從事實層面來看,這是一個極為合理且即時的反應;然而,從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僅以 LINE 作為修正意思表示的傳達方式,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若已登機關機、未即時查看訊息,甚至訊息因技術問題未能送達,其法律效果即難以確認。此時,若雙方對於契約金額是否已修正發生爭議,Tiffany 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相較之下,傳統的存證信函或正式書面通知,因其可明確證明寄送時間、寄送地址及送達事實,仍是目前實務上最穩定、最安全的非對話意思表示方式。只要該通知已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或營業所,即可認定已達到,而不問相對人是否實際拆閱。正因如此,在涉及金額修正、契約解除、催告履行、期間起算等重大法律效果時,實務上仍強烈建議以書面通知搭配電子通訊方式,形成雙重保險。

 

綜合民法第94條、第95條及相關實務判決可知,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並非以表意人主觀認知或科技便利性為準,而是以法律所要求的「了解」或「到達」標準加以判斷。LINE 對話雖可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意思表示是否已發生效力的判斷上,仍應被視為非對話方式,須審慎評估其到達性與舉證風險。對於企業與個人而言,正確認識此一差異,並在關鍵時刻選擇適當的通知方式,往往足以避免一場本可避免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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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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