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經銷、代理、寄售(賣)有何不同?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經銷、代理與寄售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交易結構,核心差異在於商品所有權是否移轉及風險由誰承擔。經銷屬連續買賣,所有權先移轉予經銷商,利潤來自價差,風險亦由經銷商負擔;代理以代辦事務為本質,商品與風險原則上仍屬原廠,代理商收取佣金;寄售則近似行紀,商品售出前所有權不移轉,通路僅提供銷售平台。正確認識三者差異,攸關契約風險與權利保障。


關於這個問題,在商業交易實務中,「經銷」、「代理」與「寄售(賣)」三種合作模式,經常被混合使用或在契約名稱上任意交錯,甚至實際合作內容與契約標題完全不符,進而在發生糾紛時,導致雙方對於所有權歸屬、風險負擔、價金請求、退貨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認知產生重大落差。

 

事實上,經銷、代理與寄售並非僅屬商業習慣用語,而是在法律上具有明確性質差異之交易結構,其背後所涉及的,分別是買賣、委任、行紀等不同民法制度,若未能正確認識三者之差異,往往會在爭議發生時錯誤選擇請求權基礎,甚至導致訴訟敗訴。

 

所謂經銷合約,係指經銷商向原廠或供應商購入特定商品後,以經銷商自己之名義、自己之計算,將商品再轉售予第三人之交易模式。

 

在此結構下,商品之所有權於交貨或依約定時點,即已由原廠移轉予經銷商,經銷商再依其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將所有權移轉予最終購買人,因此,經銷關係本質上屬於連續性買賣交易。經銷商之利潤來源,來自於進貨價格與轉售價格間之價差,而非佣金或服務報酬;相對地,其主要風險亦在於商品是否能順利銷售,若市場反應不佳、商品滯銷、價格下跌或庫存過期,除非契約另有退貨或回購約定,否則風險原則上應由經銷商自行負擔。

 

正因如此,經銷合約通常伴隨較低的進貨價格、較大的進貨量,以及對於通路掌控與定價彈性之高度期待,實務上多用於量產型商品或穩定需求市場。

 

與經銷合約不同,代理合約並非以商品所有權移轉為核心,而是以「代為處理事務」為其本質。代理商通常是在特定區域或特定市場內,協助原廠進行商品之行銷、推廣、客戶開發、訂單促成、售後服務或市場維護等工作,其法律性質,依具體內容不同,可能屬於商法上之代辦商關係,亦可能兼具委任或居間之性質。

 

依商法第558條規定,代辦商係指非經理人而受商號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其對外行為,視為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限,但除有書面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義務、消費借貸或訴訟行為。此一規定即顯示,代理關係的核心在於「以他人名義辦事」,而非自行成為交易主體。

 

在典型代理模式中,商品之所有權並不因代理商之介入而移轉,商品仍屬原廠所有,銷售風險、庫存風險與價格變動風險,原則上亦由原廠負擔。代理商之收入來源,則為原廠依實際銷售成果所給付之佣金、獎金或其他報酬,而非轉售價差。

 

商法第560條亦明定,代辦商得依契約請求報酬或費用償還,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再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是以,代理商投入之行銷資源、推廣成本與人力程度,通常與其所能取得之報酬結構密切相關,佣金比例過低,往往難以期待代理商進行深度市場開發。

 

此外,代理關係亦伴隨高度信賴性,因此商法對代理商設有競業禁止義務。依商法第562條規定,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商號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若有違反,商號得依第563條請求其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此等規定,進一步顯示代理合約在法律上屬於高度忠誠義務之合作模式,而非單純之買賣關係。

 

至於寄售(賣)合約,則是三種模式中合作程度最為淺層者,其法律性質通常與商法上之行紀制度最為接近。寄售係由賣場或通路經營者提供銷售場所、櫃位、人力或結帳系統,而商品所有人則將商品置於該場所供展示與銷售,原則上在商品實際售出之前,商品所有權仍屬原商品所有人。商法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正可作為寄售關係之重要法律依據。

 

依商法第578條規定,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亦即寄售賣場通常是以自己之名義對消費者完成交易,但其經濟效果,則歸屬於商品所有人。寄售模式下,賣場經營者並無義務主動投入行銷、推廣或市場開發,其主要義務在於提供銷售平台並依約結算價金;商品是否能銷售成功、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仍主要由商品所有人自行承擔風險。商法第579條以下關於行紀人對交易不履行、價格偏離指示、保管義務及拍賣處分權限等規定,亦常成為寄售糾紛中判斷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綜合比較三種合作模式可知,經銷合約係以所有權移轉為核心,風險前移至經銷商;代理合約係以行銷與事務處理為核心,風險原則上仍由原廠承擔;寄售合約則係以銷售平台提供為核心,所有權與銷售風險在交易完成前均未移轉。正因風險配置不同,三者在價格結構、合作深度與契約談判重點上,亦呈現顯著差異。

 

以工藝品、設計商品或創作者產品為例,在實務操作上,若能成功與經銷商簽署經銷合約,對創作者而言確實是較有保障之合作模式,因商品一經交貨並完成買賣,價金即已確定,後續銷售成敗與庫存風險原則上不再由創作者承擔,但相對地,經銷商通常會要求較低之進貨價格,且多偏好具有穩定產量與品質之量產商品。代理合約則適合用於開拓陌生市場或海外通路,透過代理商既有之通路與行銷資源,降低創作者自行進入市場之成本,但須留意佣金結構是否足以支撐代理商之投入程度。寄售合約則是市場測試階段最常見且風險最低之選擇,創作者得以在不承擔大量前期成本之情形下,透過既有通路觀察市場反應,若銷售表現良好,再進一步轉換為代理或經銷合作,若銷售不佳,亦可即時調整策略,避免重大損失。

 

因此,真正重要的並非契約名稱為何,而是雙方是否清楚約定商品所有權移轉時點、風險負擔方式、價金或報酬計算方式,以及行銷、退貨、保管與結算等責任配置,唯有正確認識經銷、代理與寄售在法律上的本質差異,才能在合作前做好風險評估,在爭議發生時亦能正確主張權利,避免因誤解交易性質而陷入不利法律地位。  

 

-民事-民法-債編-債各-代辦商-行紀=經銷-代理-寄售

(相關法條=民法第558條=民法第560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78條=民法第5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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