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口頭契約,有效力嗎?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口頭契約在法律上原則上有效,只要雙方對契約必要之點達成意思一致,即可能成立買賣或承攬關係。然而,口頭契約最大的風險不在於效力,而在於舉證困難。無論是中古車買賣中的保固承諾,或裝修工程中的施工約定,若缺乏書面紀錄,發生爭議時往往難以證明契約內容。為降低風險,重要交易仍應將關鍵條款書面化,或至少保留第三人證言、照片、訊息等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與交易實務中,「沒有簽約、只有口頭說好」的情形極為常見,從買車、裝潢、修繕、借款到各類服務委託,許多人往往基於信任、人情或便利性,選擇以口頭方式約定條件,直到發生糾紛時,才驚覺沒有任何白紙黑字可資證明,進而產生一個最根本的疑問:口頭契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但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有沒有成立」,而在於「能不能證明」。

 

依民法的基本原則,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153條明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不論是透過口頭對話、行為表示,甚至某些情形下的默示行為,都可能成立契約。法律之所以採取這樣的規範,是為了符合交易實務的彈性,避免過度形式化阻礙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運作。

 

然而,正因為口頭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卻也成為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類型。因為契約一旦進入訴訟階段,法院並不是根據「誰說得比較有道理」來判斷,而是依據證據來認定雙方是否真的曾經就特定內容達成合意。當契約內容僅存在於當事人的記憶之中,舉證難度自然大幅提高,這也是為什麼口頭契約往往「成立容易、維權困難」。

 

以你所提出的中古車買賣案例為例,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雖然沒有簽署正式的書面買賣契約,但雙方已就車輛種類、價金、訂金及後續貸款事宜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部分內容,例如支付訂金、交付車輛並開始繳納分期款項,這些事實本身,即足以證明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是否成立買賣,而在於雙方是否曾就「保固內容」達成合意,以及該合意是否屬於契約的一部分。

 

在此情形下,出賣人雖未出具書面保固書,卻以口頭方式向買受人保證車輛品質,並指著店面招牌上所標示「全車系享半年5000公里責任保固」等文字,要求買受人放心購買。依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論,企業經營者透過廣告、招牌、標示對外所為的表示,只要足以讓消費者合理相信其內容,並作為交易決定的依據,即可能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換言之,這些招牌上的保證用語,並非單純的宣傳口號,而可能成為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負擔的品質保證。

 

再進一步從消費者保護法的角度觀察,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或對消費者所為之品質、保固承諾,即使未記載於書面契約中,只要已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即可能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保固條款,仍有相當可能認定出賣人須負半年5000公里的保固責任。

 

一旦確認保固內容屬於契約的一部分,接下來即須回到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本案中,車輛引擎汽缸嚴重損壞,已影響正常駕駛與行車安全,顯然屬於重大瑕疵,且與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不符,自應由出賣人負責。買受人因而另行支出的修理費用,在法律上亦可能構成必要費用或損害,得向出賣人請求返還。

 

不過,即便法律上站得住腳,實務上仍必須面對舉證的現實問題。若出賣人否認曾作出任何保固承諾,或否認招牌內容與本次交易有關,買受人就必須提出相應證據,例如招牌照片、交易當時的錄音、訊息往來,或在場第三人的證詞,來證明該保證確實存在,且為雙方合意的一部分。這也正是口頭契約最大的風險所在:不是沒有權利,而是權利難以證明。

 

同樣的問題,也常見於裝潢、修繕等承攬關係中。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法律並未要求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因此即便雙方僅以口頭約定施工內容與報酬,仍可能成立承攬契約。第491條亦進一步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則依價目表或習慣定之。

 

在裝修實務中,常見承攬人已實際進場施工,屋主卻事後否認有委託關係,甚至拒絕支付工程款。此時,關鍵同樣回到證據問題。若承攬人能證明自己確實進入屋內施工,例如透過大樓管理員、鄰居證人、施工照片、估價單或材料採購紀錄,法院即可能認定承攬關係存在。反之,若屋主否認施工事實,且承攬人無法提出任何客觀證據,權利主張將面臨高度風險。

 

因此,在口頭契約的法律世界裡,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法律承不承認口頭契約」,而是「你有沒有辦法證明口頭合意的存在與內容」。法律給了高度彈性,但訴訟制度要求嚴格證明,這兩者之間的落差,正是多數民眾與中小企業在糾紛中最容易踩到的地雷。

 

回到中古車買賣的案例,買受人在法律上其實擁有多種選擇,包括主張解除契約,返還車輛並取回已付價金;或主張減少價金,並請求返還已支出的修理費用。若雙方對減價幅度無法達成共識,最終仍須由法院介入判斷。然而,無論選擇哪一條路,證據的充分與否,都將直接影響結果。

 

總結而言,口頭契約在法律上確實具有拘束力,無論是買賣、承攬或其他契約類型,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能成立。但從實務風險角度來看,口頭契約永遠是「高風險契約」,特別是在金額較高、標的複雜或履行期間較長的交易中。對消費者與企業而言,最務實的建議並不是「不要相信口頭約定」,而是至少保留能夠佐證合意內容的證據,甚至乾脆將重要條款寫下來。因為在訴訟中,白紙黑字,永遠比一段回憶更有力量。

 

-民事-民法-債編-債各-買賣-承攬-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345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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