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識別能力是什麼?法定代理人責任為何?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識別能力是民法侵權行為中判斷責任能力的重要標準,與行為能力不同,須依個案具體認定。依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若具識別能力,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若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責,但法定代理人得證明已盡監督義務而免責。此制度兼顧被害人救濟與責任公平分配。


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責任,是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極為關鍵、卻經常被誤解的概念,其重要性不在於形式上的行為能力區分,而在於責任歸屬與損害風險分配的實質判斷。民法在侵權行為制度上,並非僅以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作為責任能力的判準,而是進一步引入「識別能力」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標準,此一制度設計,集中體現在民法第187條之規定。依該條第1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項後段則規定,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示立法者已清楚區分「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評價。所謂識別能力,並非指行為人是否能理解具體法條內容,或是否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何種法律規定,而係指行為人是否具有抽象上辨識自己行為之是非、利害關係,以及該行為在法律與社會評價上應負責任的能力,此一能力必須於個案中具體判斷,不能僅以年齡、身份或形式標準一概認定,亦與民法第12條、第13條所採取之行為能力年齡基準有所不同。換言之,行為能力是一種立法上為交易安全所設之抽象、客觀標準,而識別能力則是一種實質、個別化的責任能力判斷,目的在於公平分配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風險。民法第187條之制度邏輯,在於兼顧被害人之損害填補需求與無責任能力者之保護,當行為人具有識別能力時,表示其已具備對自己行為負責之心理基礎,因此不因其無行為能力或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當然免責,而是與其法定代理人一併負連帶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識別能力,則其行為在責任法上被評價為不可歸責,損害風險即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至於法定代理人是否必然負責,民法第187條第2項進一步設有免責規定,明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顯示立法者並未採取無條件的結果責任,而是以「監督義務是否違反」作為法定代理人責任成立與否的關鍵。此處所謂監督義務,並非要求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之行為進行全天候、無死角的控制,而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與生活經驗,要求其盡到與行為人年齡、身心狀況及生活環境相當之注意義務,倘若損害之發生即便在合理監督下仍屬不可避免,法定代理人即得免責。實務上,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87條時,向來重視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是否有監督疏失之具體事實認定,例如28年渝上字第497號判決即指出,行為人年滿十六歲,侵占他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復無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就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一見解清楚揭示,未成年人並非一概免責,關鍵仍在於是否具備識別能力。相對地,80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則從法定代理人責任基礎出發,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雖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惟夫妻協議離婚後,依民法規定僅由一方行使監護權,另一方之監護權行使即暫時停止,既然無從實際對未成年子女為監督,自不應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此判決凸顯法定代理人責任並非單純基於身份,而是建立於實際監督可能性與義務基礎之上。民法第187條第3項與第4項,則進一步補充制度上的彈性與公平調整機制,當依前二項規定不能獲得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命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這是一種衡平責任的具體化設計,避免被害人因行為人無識別能力且法定代理人無過失而完全無從獲得救濟。另第4項並明定,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使民法第187條之責任架構得以延伸適用至非未成年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形成一套完整的責任能力判斷體系。值得進一步區辨的是,民法上之識別能力,與刑法第19條所稱之刑事責任能力,雖在概念上具有相似之處,均涉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對責任判斷之影響,但其規範目的與效果並不相同,刑法著重於行為人是否具備辨識行為違法性與控制行為之能力,以決定是否科處刑罰或減免其刑責,而民法則著重於損害是否應由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屬於私法上風險分配與損害填補的問題,兩者不得混為一談。總體而言,識別能力在侵權行為法中的功能,在於作為責任能力的實質判準,使侵權責任不致因形式上的行為能力分類而流於僵化,同時透過法定代理人責任與免責事由之設計,在被害人保護與家庭、監護關係之合理負擔之間,取得制度上的平衡,亦充分展現民法侵權行為制度以公平、比例與實質正義為核心價值的立法精神。

 

-民事-民法-債編-債總-債之發生-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侵權行為-意思能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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