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懸賞廣告是什麼?不知懸賞廣告的存在,完成者可以請求獎金?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懸賞廣告係指廣告人以公開方式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屬單方意思表示所生之債。依民法第164條規定,只要行為人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即得請求報酬,不以事前知悉廣告為必要,廣告人亦不得事後反悔。懸賞廣告重在完成結果而非動機,旨在保障行為人信賴與公開承諾之公信力。


所謂懸賞廣告,在法律上並不是單純的道德承諾或情感表態,而是一種具有明確法律效果的債之發生原因,其本質在於,廣告人以公開方式表示,凡完成其所指定之一定行為者,即可取得一定之報酬,民法第164條即明文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從這個定義即可清楚看出,懸賞廣告並非契約,而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所生之債,其成立與否,不以相對人事前知悉或同意為必要,亦不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只要廣告人已對不特定人公開為懸賞之表示,並且行為人完成廣告所定之行為,即當然發生給付報酬之法律效果,這也是懸賞廣告與一般契約、與贈與行為最本質的差異所在。

 

早在民國19年上字第1891號裁判中,最高法院即已明確指出,凡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即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至於完成該行為之人係如何完成、是否利用時機、是否事出不意,若非廣告中另有特別聲明,均非廣告人所得過問,因為此種債務之性質,本即僅就一定之結果給予報酬,原不須別具何項條件,這段見解至今仍完整揭示懸賞廣告的核心精神,也就是結果導向與條件封閉原則,只要結果符合廣告所設定的條件,廣告人即負給付義務,不得事後另行添加未載明之限制。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164條不僅規範懸賞廣告之成立與效果,亦處理數人完成行為時之權利歸屬問題,條文明定,若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則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若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則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這樣的規定,係為避免廣告人因完成行為人數眾多而無法確定給付對象,並同時確保競爭公平性與法律安定性,此外,條文亦設有廣告人善意給付之保護規定,亦即在數人先後完成行為的情形下,若廣告人善意將報酬給付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此一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廣告人因資訊落差而承擔重複給付之風險,平衡行為人與廣告人之利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64條最後一項明文規定,上述關於完成行為即得請求報酬的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亦準用之,這正是實務上最常引發爭議的核心問題,也就是,若行為人於完成行為時,根本不知道有懸賞廣告存在,是否仍得向廣告人請求報酬,依條文文義與立法意旨,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因為懸賞廣告的法律效果,並非建立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廣告,而是建立在客觀上是否完成廣告所定之行為,換言之,懸賞廣告之債務成立,係以結果為判準,而非以動機或認知為判準,這也是懸賞廣告與契約截然不同之處,契約強調意思表示合致,而懸賞廣告則強調單方表示與客觀完成結果。

 

從制度目的來看,立法者之所以採取此一設計,正是為避免廣告人因行為人「不知道」廣告而免責,否則廣告人只需主張對方並非基於廣告而行動,即可逃避給付義務,將嚴重削弱懸賞廣告制度的公信力與實用性,也將違背廣告人原本欲透過懸賞廣告誘發特定結果的目的。再者,民法第164條之1進一步規定,因完成懸賞廣告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原則上屬於行為人,例如完成技術行為而可取得專利權、完成創作而可取得著作權等,均屬於行為人所有,除非廣告中另有明確聲明,否則廣告人不得僅因給付報酬而當然取得該權利,這一規定顯示,懸賞廣告中的報酬,係針對完成行為本身的對價,而非當然包含由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上利益,進一步保障行為人之權益。

 

至於廣告人是否得撤回懸賞廣告,民法第165條則提供明確規範,原則上,預定報酬之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廣告人仍得撤回,但若行為人因信賴該廣告而善意受有損害,廣告人仍應負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此外,若廣告中已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則推定廣告人已拋棄撤回權,這樣的設計,一方面尊重廣告人在行為尚未完成前之調整彈性,另一方面亦防止廣告人恣意撤回,損害善意行為人之信賴利益,體現信賴保護原則。隨著社會發展,民法亦進一步規範所謂優等懸賞廣告,亦即廣告人並非對完成行為即給付報酬,而是須在一定期間內通知,並經評定為優等者始得給付報酬,民法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4即就此類懸賞廣告之定義、評定方式、拘束力及多人同等優等之處理方式作出完整規範,並明文準用第164條之1關於權利歸屬之規定,使整體制度更加周延。綜合上述法條與實務見解,可以清楚得出一個結論,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之法律義務,此一義務不以行為人事前知悉廣告為必要,亦不得以事後反悔、情勢變化或主觀不滿為由拒絕履行,懸賞廣告亦非贈與,並不存在得否撤銷、反悔之問題,只要行為已完成,法律效果即告確定,從而保障行為人對懸賞制度的合理信賴,也維持社會對公開承諾的基本信任,這正是懸賞廣告制度在私法體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民事-民法-債編-債總-債之發生-契約-懸賞廣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164條=民法第164-1條=民法第165條=民法第165條=民法第165-1條=民法第165-2條=民法第165-3條=民法第16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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