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遺產侵害案例-失智症贈與財產屬於不當得利益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在繼承開始後侵害遺產之情形,由於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待繼承人之任何表示,即當然發生繼承關係,而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或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及遺產侵害。

 

本則判決揭示,已罹患失智症,且經診斷有嚴重記憶喪失、對時間及地點無法定位、無法判斷或解決問題、無法獨立勝任家庭外之事務、個人衛生失禁需專人協助等情,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總分為零分已無從以自己依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既為無效,自不生贈與之效力
(編輯:詹豐吉律師)


裁判摘要:
又呂淑皇於101年1月19日自呂傳為之中和農會帳戶兌領83萬元,有交易明細表、支票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在卷可憑,雖呂淑皇主張係呂傳為贈與云云,惟呂傳為早於97年間已罹患失智症,且經診斷有嚴重記憶喪失、對時間及地點無法定位、無法判斷或解決問題、無法獨立勝任家庭外之事務、個人衛生失禁需專人協助等情,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總分為零分,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等在卷可憑,而失智症乃為不可逆之病症,則堪認呂傳為於101年間已無從以自己依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呂傳為所為之意思表示既為無效,自不生贈與之效力,呂淑皇受領系爭83萬元係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呂傳為受有損害,呂傳為對其有不當得利債權,於呂傳為死亡後,由兩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債權,被上訴人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呂淑皇應返還8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6年3月7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予全體繼承人,再予以分割,為有理由。

 

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君鳳 法官楊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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