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約的核心不在於形式,而在於締約主體是否明確、契約必要之點是否已達成意思一致。與個人簽約應使用本名並留存身份證資料,與公司簽約則須查明公司全名與統編,避免主體混淆。契約不以署名畫押為成立要件,但一經合法成立即具拘束力,不容任意反悔。企業若忽略主體確認與條款明確性,往往在訴訟中陷入舉證困境,風險遠高於事前審慎簽約的成本。
在企業經營與商業交易中,簽訂契約幾乎是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從採購、代工、經銷、委外服務、租賃、加盟,到藝人經紀、行銷合作與顧問聘任,企業主往往習以為常地「把合約簽一簽」,卻在爭議發生時才驚覺,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合約寫得漂不漂亮,而是在於「當初到底是跟誰簽」、「契約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內容是否足以拘束對方」。也正因如此,實務上才會一再出現明明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卻仍然被法院認定契約不存在、無效,或無法向真正的責任主體請求履行的情形。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條看似簡單的規定,實際上揭示了契約成立的核心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意思表示一致」。換言之,契約是否成立,並不以是否簽名、是否蓋章、是否用正式合約書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必須回到雙方是否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然而,正因為法律採取如此彈性的成立標準,也使得企業在簽約時,若未做好基本風險控管,反而更容易陷入主體不明、內容不清、責任無法追究的困境。
企業簽約時,最首要且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締約主體的確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對方以藝名、外號、英文名簽約,或名片上印的是有限公司,實際用印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章。表面看來只是細節不一致,但在法律上卻可能造成致命風險。因為契約的效力,必須歸屬於特定且可識別的法律主體,否則在訴訟階段,對方只要主張「你根本不是跟我簽約」,企業就可能陷入舉證困境。
以自然人作為締約對象時,若僅以藝名或外號簽署契約,最大問題在於契約主體不具特定性。全台灣可能有很多人叫同樣的藝名,法院在判斷時,無法僅憑藝名即確認責任歸屬。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與個人簽約時,務必要求使用本名,並留存身份證影本,確認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這些資料不只是「留個檔案而已」,而是攸關日後能否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關鍵基礎。一旦連對方的身分證字號與住址都無法確認,即便勝訴,也可能淪為一紙空判。
若締約對象是公司,風險同樣不容小覷。公司在法律上屬於法人,其權利義務必須歸屬於特定的法人主體,而非抽象的商號或品牌名稱。實務上常見名片上印有限公司,合約上卻寫股份有限公司,甚至用印時又蓋不同公司的章,這種情況下,契約究竟是與哪一家公司成立,將產生高度爭議。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對方極可能抗辯締約主體不明,進而否認契約存在。因此,企業在簽約前,務必先至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確認公司全名、統一編號、代表人,並將該資料完整載明於契約中,才能確保契約效力的歸屬明確。
在確認締約主體後,下一個關鍵即是契約內容是否就「必要之點」達成意思一致。法院實務一再指出,契約雖非要式行為,但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契約難認已成立。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價金與標的物即屬必要之點,若雙方對此未能合致,即難以認定契約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482號、69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均持相同立場。企業在簽約時,若僅停留在原則性合作意向,卻未將價格、數量、範圍、期限等關鍵條款具體化,極可能被認定僅屬磋商階段,而非已成立之契約。
此外,企業實務中常見所謂「預約」與「本約」混淆的問題。最高法院多次指出,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其效力僅在於請求對方締結本約,而不得直接請求履行本約內容。但若契約內容已就標的、價金、履行方式等重要事項明確約定,且無須另行訂立本約,即便名為預約,實質上仍屬本約。企業若未正確區分,往往在發生爭議時,才發現自己只能請求「再簽一次約」,而無法直接請求履行,風險極高。
至於意思表示的方式,民法與實務見解亦採取高度彈性。契約成立不以署名畫押為必要,即便書面形式不完整,只要能以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意思已合致,仍可認定契約成立。意思表示亦不以直接為必要,透過第三人居中傳達,只要雙方意思歸於一致,契約仍然成立。然而,默示意思表示的認定則相當嚴格,單純沉默原則上不得視為承諾,除非依交易習慣或特別情事,足以認定其具有承諾之意思。企業在長期合作關係中,若誤以為對方「沒有反對就是同意」,往往正是爭議的根源。
一旦契約合法成立,法院實務的立場亦極為一致,即契約具有拘束力,不容一造任意撤銷或反悔。除非雙方合意解除,或發生法定解除事由,否則當事人即應依契約履行其義務。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簽約前必須審慎評估風險,而非事後再主張「當初沒想那麼多」。因為在法院眼中,真正重要的是當事人立約當時的真意,而非事後的懊悔。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企業簽約真正要注意的,並不只是合約範本寫得多完整,而是從一開始就確保締約主體正確、必要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可執行。很多企業並非輸在法律不懂,而是輸在一開始就沒有把基本功做好。與其事後花費高額訴訟成本,不如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確認對象、確認內容,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才能真正讓契約成為保障企業的工具,而不是風險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