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配住公有宿舍涉及之法律關係,常因薪資扣繳宿舍費用而被誤認為租賃契約,惟實務與最高法院見解多認其屬使用借貸關係。本文依民法第464條以下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系統分析公有宿舍法律性質、扣繳金額之法律評價、租賃與借貸差異及返還請求權強度,說明此認定對國家收回宿舍難易程度之影響,並探討制度背後政策目的及法律評價爭議,以建立完整理解框架供實務與學理參考。
關於這個問題,公務員配住公有宿舍之法律關係依現行裁判與制度設計,多認定為使用借貸而非租賃,關鍵判斷在於扣繳金額欠缺對價性,此認定直接影響返還請求強度與居住保障範圍,理解此制度差異,對於公務員權益認知與法律實務運作均具重要意義。
有些公務機關目前仍有公家宿舍,供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申請入住,再按「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自每月薪水中扣繳一定金額(很便宜)。而住公有宿舍這件事情,公務員和公務機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租賃,因為有從薪水中扣錢呀,付費住宿舍,不就是租嗎?但其實不是,其性質是「使用借貸」,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租賃和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國家要收回宿舍的難易程度,也會差很多。
一、公有宿舍制度與法律問題意識
我國部分公務機關仍設有公有宿舍制度供任職期間使用,並依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自薪資扣繳一定金額,因形式上存在金錢扣除,社會直覺易認為屬租賃關係,然法律性質之認定須依契約內容與制度目的判斷,並非僅以金錢支付存在即當然成立租賃,此問題之重要性在於租賃與使用借貸之法律效果差異甚大,尤其涉及返還請求強度與居住保障程度。
二、使用借貸制度之法律框架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其制度核心在於無償性與返還義務,並由第467條至第473條建立使用方法、保管義務、費用負擔及終止事由之完整規範,例如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並於期限屆滿返還,貸與人得於特定情形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顯示此制度對借用人保護強度遠低於租賃。
使用借貸制度中最具決定性效果之規定,係民法第470條所建立之返還機制,其明定借用人於期限屆滿或借貸目的完成時應返還借用物,若未定期限且無法依目的判斷,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此條文揭示使用借貸本質上係暫時容許使用而非權利保護型占有,因此借用權穩定性遠低於租賃,此制度設計亦直接反映於公有宿舍返還爭議之判斷。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屬使用借貸性質,離職後借貸目的即視為完成,貸與人得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房屋,此見解建立公有宿舍返還判斷標準,即借貸目的與職務關係連動,職務消滅即構成返還原因。
三、租賃制度之對價性與保障性差異
租賃契約本質上須具備使用收益之對價關係,亦即承租人支付租金換取使用權,並受較強之居住保障與終止限制,而使用借貸則無對價基礎,借用權係基於貸與人容許而存在,因此制度保護密度顯著不同,此即法律性質認定之關鍵所在。
若宿舍法律性質被認定為租賃,則終止關係需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限制,例如出租人自住需求、承租人違約轉租、積欠租金、違法使用或毀損房屋等情形,否則不得終止,此制度目的在保護居住穩定並平衡雙方力量,顯示租賃終止門檻明顯高於借貸返還請求。
四、宿舍費扣繳之法律評價
因此法律性質認定之結果將直接影響權利強度,使用借貸下機關得依目的完成或隨時請求返還,而租賃下則須符合法定要件,二者差異不僅為理論問題,更具實際行政管理與居住保障效果,亦解釋實務採借貸定位之政策背景。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按實施單一薪給制之機關,已將員工之房屋津貼包涵於薪給中,故配住宿舍員工應依規定從其薪給中,扣收宿舍使用費,以求公平,此非使用租賃物之對價。上訴人謂此係伊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不無誤會。」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判決:「公務機關之宿舍使用人扣繳之宿舍使用費,乃行政院及台灣省政府所屬單一薪給機關於收回處理宿舍前,為符單一薪給制精神,按員工職等所定扣收之金額,以之用於宿舍之全面維護及修理,此有行政院所屬實施單一薪給機關(構)員工配住宿舍扣收使用費要點及台灣省政府七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七二府人四字第七二九五三號函影本可憑(見原審卷一○○頁)。宿舍使用費既係按使用之員工職等之高低定其金額,而非按宿舍面積之大小及價值,衡量其使用之對稱之價值所定之金額,自非使用宿舍之對價。故員工使用宿舍,縱扣繳宿舍使用費,亦難認對之有租賃關係存在。」
白話來說,國家發給公務員的薪水中,原本就「包含一筆房屋津貼」,讓公務員可以租屋使用,但如果公務員住在國家的宿舍,還領房屋津貼的話,就不公平了,所以會從薪水中把房屋津貼再扣掉。這筆錢並不是住公有宿舍的「對價」,所以公務員和國家或管理機關之間無從成立租賃關係,而係使用借貸關係。
六、制度政策目的與法律效果
實務見解背後政策考量,係維持公有宿舍管理彈性,使機關得於必要時收回宿舍,此若認定為租賃關係,將受租賃保護制度限制而增加行政成本,因此透過使用借貸定位降低返還障礙,此亦反映公共資源管理之制度需求。
七、法律評價爭議與觀察
雖實務見解已趨一致,然仍有質疑聲音指出薪資結構未必明示房屋津貼,且扣繳金額對使用人具有經濟負擔,是否完全欠缺對價性仍具討論空間,然在現行裁判趨勢下,法院仍採使用借貸認定,此對實務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