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向來被視為傳統美德,但在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遺失物早已不再只是道德課本中的單純情境,而成為牽動民事權利、刑事責任與社會價值判斷的複雜法律問題。民法自98年、101年兩度修正遺失物制度,從雙軌招領、輕微遺失物歸屬,到拾得人報酬比例的調降與例外限制,正反映「鼓勵善行」與「避免強人所難」之間的拉鋸。本文透過神主牌歸屬、皮夾疑案、拾得人報酬權的演變,以及侵占遺失物罪與誣告風險,系統性解析拾得遺失物時所涉及的民刑事法律後果,說明美德如何在制度中被界定、被保護,也被限制。
關於這個問題,一、前言:從道德課本走入法律現實
國小老師教導我們,撿到別人遺失的財物不能占為己有,應交還失主,是乃「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在集體記憶中,這似乎是一個不證自明的道德命題:撿到東西,就該還人。然而,當社會從農業時代進入高度流動的現代工商社會,物品遺失的場域、形式與價值,早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手機、筆電、皮夾、證件、信用卡,動輒牽動個人身分、財產與隱私,一次遺失,往往意味著生活秩序的全面失衡。
正因如此,「撿到東西」不再只是道德選擇,而是一連串法律關係的起點。近日兩則標題聳動的新聞,一為「史上最恐怖遺失物 15天後歸他」,另一為「好心拾獲皮夾被冤偷錢 遭司法追殺1年」,看似風格迥異,實則共同揭示了一個現象:在現代法律框架下,拾得遺失物,可能帶來祝福,也可能招致風險。
在民國101年民法修正前,亦曾發生拾得筆電或金錢而要求價值三成酬勞,甚至對經濟困難者形成強人所難的爭議案例。這些事件,使「拾金不昧」不再只是美德問題,而成為制度設計的課題:法律究竟應如何鼓勵善行,又如何避免善行被轉化為壓力與剝削?本文將藉由數個具體案例,系統性介紹與遺失物相關之民事制度與刑事責任,說明拾得一物,所牽動的並非單純的良心,而是一整套法律秩序。
二、遺失物的法律定位:從無主物到義務關係
民法關於遺失物之規定,歷經98年與101年兩次重要修正。98年修法時,就遺失物之招領採雙軌制,並就輕微遺失物設置簡化程序,另新增拾得人之留置權;101年則針對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作大幅調整。這些修正,反映立法者在「鼓勵拾金不昧」與「避免制度被濫用」之間反覆權衡的軌跡。
拾得遺失物,在法律上屬於事實行為,因此縱然是國小學生,亦得成為遺失物之拾得人。所謂遺失物,係指基於占有人自主意思而偶然喪失占有之物;若所有人本即拋棄該物,則不屬遺失物,而屬無主物,他人依民法第802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即取得其所有權。此一區分,標誌著法律對「遺失」與「拋棄」的根本差異:前者仍屬他人財產,後者則已脫離權利歸屬。
拾得人於法律上,並非因撿到而取得所有權,而是立刻進入一種帶有義務性的地位。其主要義務包括:通知或報告之義務(民法第803條第1項)、交存之義務(民法第803條第1項、第804條第1項)、返還之義務(民法第805條第1項)。這些義務的存在,使「拾得」不再只是單純的事實狀態,而轉化為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不再只是旁觀者,而成為制度中的一環。
「史上最恐怖遺失物 15天後歸他」這則新聞,拾得人為中興大學之碩士生,其在校園附近拾得他人不敢碰取之神主牌。該名碩士生將神主牌送往派出所,希望後代子孫能出面認領,避免祖先繼續流落在外。其行為,正是在履行前述報告與交存之義務。至於新聞所稱「15天後歸他」,則係適用98年增訂之民法第807-1條: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在此制度下,十五日後,該名碩士生依法領回神主牌,並經燒香擲筊請示後,將神主牌安置於寺廟供奉。媒體稱之為「史上最恐怖遺失物」,然而當事人卻表示,其論文入選比賽、口試高分通過,一切順利,彷彿「好心有好報」。此一案例,清楚呈現遺失物制度的正面功能:善意行為,透過法律程序,被賦予秩序與歸屬。
假設該名碩士生未向警局領取神主牌,依民法第807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遺失物的命運,並非任意漂流,而是被制度妥善收納。
三、拾得皮夾與手機:善意行為如何走進刑事法庭
與神主牌的溫馨結局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另一則新聞「好心拾獲皮夾被冤偷錢 遭司法追殺1年」。人們最容易遺失物品的場所,往往正是交通節點與公共空間,例如機場、車站、捷運系統。這些場域流動性極高,遺失物往往在短時間內經過多人之手,使「原本裡面有多少錢」成為難以還原的事實。
報載男子於機場拾獲手機與皮夾後,送至服務台,失主領回時發現皮夾內兩千多元現金短少,遂報警處理。檢察官以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理由在於吳男在送交服務台前,曾進入廁所一分多鐘,認其趁機侵占現金。案件歷經一、二審,最終無罪確定。報紙遂以「司法追殺」形容其一年之訴訟歷程。(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76號)
失主在遺失前並未確實清點現金數額,僅憑記憶推估,且當庭清點時,其陳述與實際數額已有出入,法院認為僅憑失主單方指訴,無法證明拾得當時皮夾內確有2400元。其次,若吳男有意侵占,何以不一併侵占價值更高之手機?再者,其進入廁所之行為,亦屬日常合理行為,不能僅憑時間落差推論犯罪。其一,無證據證明遺失當時皮夾內確有現金;其二,皮夾遺落期間,旁邊尚有其他旅客,不能排除第三人翻動之可能;其三,侵占行為須由公訴人負舉證責任,不能以推測取代證明;其四,即便有侵占意圖,亦未必會選擇侵占手機,因其易被追蹤。
拾金不昧者,可能因一段「無法還原的空白時間」,被捲入刑事程序。法律雖以無罪推定為原則,但程序本身即是一種負擔。善意行為,並非必然換得善終,這正是現代社會中拾得遺失物所面臨的風險。
四、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從鼓勵善行到避免強人所難
我國民法原為鼓勵拾金不昧,早在民國18年即設有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修法前的民法第805條第2項,明定拾得人於所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其物價值三成之報酬。此一設計,旨在透過制度化誘因,使善行得以持續。然而,隨著社會型態變遷,這項制度逐漸產生摩擦。
民國98年修法,將報酬改為「不得超過三成」,並新增拾得人留置權。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應將遺失物返還;第5項則規定,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就遺失物有留置權。此一設計,使拾得人得以「暫不交還」,直到報酬或費用獲得清償。
然而,隨著權利意識抬頭,社會開始出現拾得人對所有人主張「依法給付三成」的事件,甚至發生學生遺失四萬元學費,拾得人要求一萬二千元報酬的案例。當「拾金不昧」轉化為「依法索價」,有認為,善意便開始變質為壓力,特別是對經濟弱勢者而言,這不再是鼓勵,而是強人所難。因此,民國101年立法院大幅修正民法第805條,將報酬比例由三成調降為一成,並增訂第805條之1,明文規定三種不得請求報酬之情形:一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者;二是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隱匿拾得事實者;三是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或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這些限制,清楚展現立法者的價值選擇:拾金不昧仍受肯認,但法律不再容許其轉化為對弱勢者的壓迫工具。報酬權的存在,應是「鼓勵」,而非「勒索」;留置權的設計,應是保障,而非要脅,但這種立法是否正確?實有疑問。
五、結語:美德、權利與刑責的交錯邊界-子貢贖人與子路受牛
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在現代社會中,早已不再只是道德命題,而是一個橫跨民法與刑法的制度議題。拾得手機而不交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若進一步使用他人電信設備,尚可能觸犯電信法第56條。反之,若為規避責任而謊報支票遺失,藉由申報程序使合法持票人面臨刑事風險,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71條誣告罪。
在這樣的結構下,「撿到東西」不再只是良心的試煉,而是法律風險的起點。神主牌的故事告訴我們,制度可以讓善意得到安放;皮夾疑案則提醒我們,善意也可能被誤解為犯罪。報酬權的修正,更顯示立法者試圖在鼓勵善行與避免剝削之間,尋找新的平衡。
在「拾金不昧」的現代討論中,尤其是101年反而是限縮報酬額,常可聽見一種無奈的聲音:「不給好處,又可能惹上麻煩,倒不如不去撿,不見就算了。」這樣的心態,並非出於邪惡,而是源於對制度風險的理性計算。當善意可能換來懷疑、訴訟甚至刑責,當拾得遺失物不僅沒有保障,反而增加負擔,人們自然會選擇避開。善行一旦變成「高風險行為」,社會便會逐漸失去願意伸手的人。
兩千多年前,《呂氏春秋》早已洞見這個問題。書中記載,魯國有一條法律:若發現魯國人在外國被賣為奴隸,國人可出資為其贖身,返國後,得向國庫請領賞金,且金額必高於贖金。此法的用意極為清楚——讓善行不僅出於道德衝動,而能形成可持續的公共機制。
孔子弟子子貢,是富商又有愛心,屢次為被賣為奴隸的魯國人贖身,卻推辭不領賞金,認為這是分內之事。依一般直覺,這樣的行為理當被讚美,然而孔子卻嚴厲批評他:「你這樣做是錯誤的。你不領賞金,往後誰還願意為人贖身?你領取賞金,並不損害你的德行;你拒絕賞金,卻會使更多人失去行善的動力。」
孔子並非否定高尚情操,而是指出公共制度的殘酷現實:若行善只剩「純粹犧牲」,那麼能長期承擔者,必然只是極少數的聖人。社會不能建立在聖人的偶然出現,而必須建立在「多數普通人願意參與」的制度設計上。行善不是為了報償,但在公共事務中,善行若全無回饋,終將枯竭。沒有補給的善意,只會讓願意付出的人逐漸疲乏,最終退出。
與此相對的是子路救人溺水的故事。子路救起溺水者,對方牽了一頭牛前來答謝,子路欣然接受。孔子聽聞後非常高興,說:「魯國人以後看到有人溺水,一定會去救他了。」這裡的關鍵不在於牛的價值,而在於「回饋」本身。接受回饋,並未污染義行,反而讓善行成為可被模仿、可被期待的社會行為。
拾金不昧的法律制度,正是這種哲學的現代版本。民法設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並非鼓勵逐利,而是承認:若沒有制度性的回饋,善行將無法形成穩定循環。修法將報酬由三成調降為一成,並排除弱勢受領人及特定情形,並非否定回饋,而是防止回饋異化為壓迫。其核心精神,仍在於維持「善的循環」——讓多數普通人願意撿起遺失物,而非選擇視而不見。
須知,事有因果。若社會只要求付出,卻不提供保護與回饋,善意終將被消耗殆盡。當「不撿最安全」成為共識,公共空間便會失去互信的基礎。真正的道德,不是高懸於雲端的口號,而是能在現實中運轉的制度。唯有讓善行既不必成為犧牲,也不致淪為勒索,才能使「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的傳說,而是日常生活中,願意被實踐的選擇。
拾金不昧,仍是值得珍視的價值,但它不再只是「做好事會有好報」的單純敘事,而是一個必須透過制度設計加以承載的社會期待。當美德進入法律,便不再只是情感,而成為權利、義務與責任交錯的結構。理解這一點,才能在撿起他人遺失物的瞬間,既保有善意,也懂得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