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網路購物是否可由父母要求退貨,須回歸民法行為能力與契約效力判斷。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除屬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外,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若父母拒絕承認,契約不生效力,即可請求退貨返款;惟若未成年人施行詐術使交易相對人信其已成年,則可能構成強制有效行為,父母即不得主張無效。
關於這個問題,在網路購物與線上消費已成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日,未成年子女透過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消費的情形愈趨普遍,從購買一般商品、訂閱影音平台,到線上遊戲點數、虛擬裝備與加值服務,相關糾紛亦隨之大量產生,而「父母是否可以要求退貨」的問題,實質上並非單純的消費者保護議題,而是回歸民法總則中行為能力制度與契約效力判斷的核心問題。依我國民法之基本架構,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自然人得以自己之意思為私法上行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果、進而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資格,此一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兼顧個人意思自治與對於年幼或心智尚未成熟者之保護,因此法律並非一概否定未成年人之行為效力,而是依其年齡、生活經驗與交易性質,分層設計不同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意思表示自始無效;滿七歲以上未滿成年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成年者,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原則上完全有效。立法者藉由此一分類,明確劃分哪些人可以獨立承擔法律風險,哪些人則仍需他人保護。
進一步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不能」做法律行為,而是其所為行為之效力,須視是否符合民法所設定之例外情形而定,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一條文正是處理未成年人日常消費行為的關鍵依據。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行為結果僅增加權利而不負擔任何義務或對價,例如單純接受贈與、收受紅包等;至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須依社會通念與個案情形判斷,例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購買餐食、文具或一般生活用品,通常被認為屬於合理且必要之行為,法律即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為之之能力。
此一設計,係為避免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事事需取得父母同意,造成生活上過度不便,亦符合社會實際運作情形。然而,一旦超出此一合理範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締結之契約,即回歸民法第79條所定之「效力未定」狀態,亦即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在承認前,該契約既非當然有效,亦非立即無效,而是處於法律效果尚未確定之狀態,法定代理人得選擇事後承認使其溯及既往生效,或拒絕承認使其確定不生效力。此一制度安排,正是父母得否要求退貨的法律基礎。若未成年子女在未經父母同意下,於網路上購買高額商品、遊戲點數或虛擬裝備,而該行為依其年齡、身分與交易性質,顯然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父母即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拒絕承認該契約,使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請求回復原狀,要求業者退還價金、返還給付。
以實務常見之遊戲點數購買為例,若購買金額顯然超出一般未成年人合理消費範圍,例如一次性購買數千元或上萬元之點數,即便係透過便利商店、網路平台或應用程式完成交易,仍難認為符合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行為,父母原則上得拒絕承認該契約,主張契約不生效力。此時,交易相對人如已收受價金,即屬無法律原因受領,法定代理人得依不當得利或回復原狀之原則請求返還。
惟問題並未止於此,實務上真正困難之處,在於是否存在民法第83條所定之「強制有效行為」情形。依該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此一規定乃為防止限制行為能力人濫用其身分保護,反向侵害交易安全。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具有足以施行詐術、誤導他人之智識與判斷能力,法律即認為其已無受保護之必要,應自行承擔其行為後果。
套用於網路購物情境,若交易平台或遊戲系統已明確要求使用者輸入年齡、身分資料,或須通過成年驗證程序,而未成年人刻意填寫不實資料,佯裝為成年人完成註冊與交易,即可能構成詐術,使交易相對人合理信賴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從而使該交易發生強制有效之效果,父母即不得再以未成年人身分為由主張契約無效或要求退貨。
反之,若平台本身並未設有年齡驗證或身分審核機制,僅以一般帳號即可完成交易,且交易相對人並無合理信賴其為成年人的基礎,則難認存在民法第83條之適用空間,父母仍得主張拒絕承認契約。
另須注意的是,若交易相對人已知悉或可得而知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例如面對面交易、須出示證件或明顯知其未成年,卻仍未依民法第8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逕行交付商品或完成交易,則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不得事後主張契約當然有效。
針對線上遊戲點數爭議,主管機關亦以行政規範補充民法保護機制,經濟部公告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法定代理人得依公告流程申請退還尚未使用之點數費用,顯示立法與行政政策上,均傾向在一定範圍內保障父母退費權利。然而該規定亦明確限制退費範圍僅及於未使用部分,若點數已轉換為遊戲內服務或虛擬裝備,則因難以回復原狀而無法退費,此亦提醒家長須注意事後救濟之實際限制。
如在申登網路或遊戲時已強制要求使用者登錄年籍資料,並有年齡要求,此時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申登帳號時留下假資料(如佯為已成年),此時網購或因電玩遊戲而生的其他交易,可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施行詐術,因為對一般毋庸面對面的交易,交易相對人應該能夠信賴其面對的是經過平台認證的成年人;但如果平台並無此類認證機制(如不要求須成年才能申登帳號),此時建議留下交易歷程記錄作為佐證。但如果無法證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施詐,甚至是面對面或需查核身分證等,交易相對人既已知悉行為人未滿18歲,相對人又未多做查證,此時就應循民法第80條規定,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
而因應層出不窮的爭議,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使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未經同意購買遊戲點數時,有一退費的管道。但應特別留意的是,申請退還的範圍限於尚未使用之點數,若點數已使用,則無法退費。以線上遊戲儲值機制來說,消費者幾乎都會將所購買的點數立即轉換成遊戲內之服務或裝備,結果就是無從退款。
要提醒家長,一般未成年子女於申辦google帳號、臉書帳號時,為符合業者年齡要求或填寫不實資料,如果是經由帳號登錄遊戲,業者可能因此主張有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的適用。另外父母或為求便利或將google帳號綁定自有信用卡進行交易,或以手機門號設定小額付費,而未察覺多數網路遊戲或自動轉 google play或經由apple pay系統購買,加載遊戲點數、購買裝備(或人品值),父母事後要舉證證明是未成年子女所為,有相當的難度。尤其目前線上遊戲不論是儲值或是購買裝備,都會轉入結帳頁面,部分支付平台均會要求輸入密碼或通過驗證程序,來確認為持卡人或是小額支付申辦人所消費,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經父母同意下,輸入父母之密碼或進行驗證,等同以父母的名義交易,法律行為屬於《民法》上的無權代理。但因業者屬於善意第三人,因「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害,也可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訴請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
更進一步的實務風險,在於父母提供信用卡、行動支付或帳號密碼予子女使用之情形,若未成年人以父母名義完成交易,法律上可能構成無權代理,而交易相對人若屬善意第三人,仍得依民法第110條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導致即便父母主張契約無效,實質上仍須面對賠償責任之轉嫁風險,退費目的亦難以實現。綜合而言,未成年人網路購物是否得由父母要求退貨,並非一概而論,而須回歸民法行為能力制度,依年齡、交易性質、是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是否存在詐術或強制有效行為,以及交易平台之設計與父母本身之管理行為綜合判斷。此一制度設計之核心精神,在於在保護未成年人免於不當交易風險的同時,維持交易安全與信賴基礎,亦提醒家長須善盡監督與管理責任,方能避免法律風險與家庭衝突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