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可歸責是什麼?從債務不履行到契約風險分配的核心關鍵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可歸責」是民法中判斷誰應為結果負責的核心概念,直接決定債務人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25條至第227條體系,債務不履行若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原則上免責;反之,若屬可歸責,債權人即得請求賠償。實務與學說進一步指出,可歸責不僅限於故意或過失,於法律或契約特別規定時,甚至包含事變與不可抗力。本文結合最高法院見解,系統性說明可歸責的意義、歸責原則、過失類型(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並從契約條款設計出發,揭示「一句之差,責任大不同」的風險,說明企業與個人如何以條文精準控管責任範圍,避免無意間承擔超出預期的法律風險。


一、可歸責的法律定位:誰該為結果負責?

 

在民法體系中,「可歸責」並非單純的道德評價,而是一個精準的法律判準,用以回答一個核心問題:當給付不能、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發生時,這個結果應否由債務人負責?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226條第1項則反向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第227條進一步將同一結構延伸至不完全給付。由此可見,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分水嶺,正是「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

 

所謂可歸責,並非僅指「你有沒有錯」這麼簡單,而是指該結果在法律上是否應歸屬於債務人承擔。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判決即明確指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原則上係指債務人無故意或過失;但若依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債務人就事變亦應負責時,則事變亦成為可歸責事由。此一見解揭示,可歸責並不等同於故意或過失,而是一個更高層次的「責任歸屬」概念,可能源自主觀可非難性,也可能來自風險分配的承擔。

 

換言之,可歸責的本質,在於判斷某一風險究竟應由誰承擔。一般情形下,我國法採過失責任主義,依民法第220條第1項,債務人僅就其故意或過失負責;但在特定類型契約或經當事人約定時,債務人得承擔更嚴格的責任,甚至對不可抗力亦須負責。此時,即便債務人主觀上毫無過失,結果仍屬「可歸責」,債權人仍得請求賠償。由此可知,「可歸責」不是心理狀態的描述,而是法律對風險配置所作的規範判斷。

 

二、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則:過失責任主義的基礎結構

 

在債務不履行體系中,「歸責事由」是連結事實與責任的樞紐。所謂歸責事由,係指使債務人對不履行結果負責的原因。通說認為,歸責事由包含三個層次:故意、過失與事變。若因故意或過失而負責,屬於過失責任;若因事變仍須負責,則屬於無過失責任。事變又可分為通常事變與不可抗力,後者如天災、戰爭、法令變更等,原則上應由債權人承擔,但在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下,仍可能轉由債務人承擔,從而成為可歸責事由。

 

我國民法以第220條第1項作為歸責原則的核心:「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此即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債務人原則上僅須為自己可非難的行為負責。然而,這並非不可動搖的鐵律,因為契約自由允許當事人重新分配風險。當契約約定債務人須對「任何原因所生之遲延或不能」負責時,即意味債務人承擔了包含不可抗力在內的風險,法律即依當事人意思,將該結果歸責於債務人。此時,雖無主觀過失,仍屬可歸責。

 

因此,歸責原則的真正功能,在於建立一個「預設規則」,當契約未另行安排時,法律以過失責任主義作為分配風險的起點;但一旦當事人以明確文字變更風險配置,法律即尊重其意思,將結果歸責於承擔風險的一方。這正是可歸責概念在現代契約法中的關鍵意義:它不是靜態的道德評價,而是動態的風險配置工具。

 

三、過失的類型: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

 

在判斷可歸責時,過失的程度具有重要意義。民法理論上,過失依注意義務強度不同,區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所謂抽象輕過失,係以一般社會觀念中具相當知識與經驗之人為標準,行為人未達此一「一般人注意程度」者,即屬之;具體輕過失則以行為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程度」為標準,常見於無償受任等關係,例如民法第535條前段,無償受任人僅負具體輕過失責任,意即只要其對他人事務之處理,與對自己事務一樣謹慎,即可免責。

 

重大過失則更為嚴格,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屬於任何一般人皆可預見並避免,行為人卻完全未加注意的情形,例如外出時將瓦斯爐火持續開啟導致失火。部分法條即以重大過失作為責任成立門檻,例如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對於失火,僅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賠償責任。此種設計,反映立法者對於特定法律關係風險分配的價值判斷:承租人居住生活本即伴隨一定風險,若僅因一般疏忽即須承擔全部火災損害,未免過苛,故以重大過失為界。

 

這些過失類型,並非僅供學理分類之用,而是實務中判斷「是否可歸責」的具體工具。當契約約定「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即是將歸責門檻提高;反之,若約定「無論原因為何,均負責」,則等同承擔無過失責任,使任何結果皆成為可歸責。可歸責的範圍,於是隨著過失標準的調整而擴張或縮小。

 

四、「可歸責」不是道德譴責,而是風險分配的法律語言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是將「可歸責」等同於「你有錯」。然而,從民法體系觀之,可歸責並非單純的道德評價,而是一種法律上風險配置的結果。正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判決所揭示,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係指債務人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但依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債務人就事變亦應負責時,則事變亦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此一見解清楚指出:可歸責的範圍,並非僅由主觀可非難性所決定,而是由法律與契約共同塑造。

 

換言之,可歸責具有雙重面向:一方面,它可以建立在債務人主觀上可非難的行為基礎上,例如故意或過失;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建立在風險承擔的制度設計上,即使債務人毫無過失,只要法律或契約要求其承擔特定風險,該結果仍被視為「可歸責於債務人」。因此,「可歸責」真正的核心,在於誰應承擔結果,而非誰在道德上較可責。

 

這一點在商業契約中尤為重要。許多企業契約會使用「若本契約無法履行,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類的文字,卻未附加「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的限定。此類條款在解釋上,極可能被認為甲方已承擔所有履行風險,包括天災、政策變更、第三人違約等。當事人往往是在事後才驚覺,原來自己已將不可抗力一併攬入責任範圍。此非法律對當事人苛刻,而是契約自治的自然結果:既然風險已由文字轉移,法律即依其意思配置後果。

 

五、可歸責與損害賠償的連動:第225條、第226條與第227條的體系關係

 

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規範,係以可歸責作為責任分水嶺。第225條處理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規定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226條則處理可歸責之給付不能,賦予債權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7條則處理可歸責之不完全給付,使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三者形成完整邏輯: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先問原因是否可歸責,再決定是否進入損害賠償體系。

 

此一設計,使可歸責成為「責任之門檻」。若結果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法律即終止於履行義務的消滅或遲延責任的免除;若結果可歸責,則進入損害賠償法的領域,適用第216條以下關於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之規範。從體系上觀察,可歸責並非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而是決定「要不要賠」的前提條件。

 

此亦說明,為何契約中「可歸責」三字具有關鍵意義。它決定了當履行障礙發生時,雙方關係是終止於「免責」,還是延伸為「賠償」。在風險高度不確定的產業,例如建築、科技研發、跨境交易,若未清楚界定可歸責範圍,極易在事後產生重大爭議,甚至使一方承擔遠超其原本預期的風險。

 

六、實務運作的核心:從「誰錯了」轉為「誰承擔」

 

綜合上述,可歸責概念在現代民法中,已由單純的過錯判斷,轉化為風險分配的法律技術。它不再只是回答「誰做錯事」,而是回答「這個結果應由誰承擔」。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調整這個答案;法律則提供預設規則,作為未約定時的基準。

 

因此,在契約審閱與擬定過程中,真正重要的不是抽象理解可歸責的學理,而是具體辨識條文中是否保留「因可歸責於某方之事由」的限制,是否另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處理方式,是否將無過失風險轉移至特定一方。這些文字上的細微差異,實際上決定了未來爭議發生時,責任的歸屬方向。

 

可歸責的概念,正是在此意義下,成為契約風險管理的核心工具。它讓責任不再只是事後追究的道德問題,而是事前配置的制度設計。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掌握民法第225條至第227條背後的精神,也才能在實務上避免因一句話的省略,而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風險。

 

七、過失類型與可歸責判斷的層次:從注意義務談風險邊界

 

在實務上,判斷某一結果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往往必須回到過失類型的區分。民法體系將過失區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其核心差異在於注意義務的高度。抽象輕過失,係以一般社會上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之人為標準;具體輕過失,則是以行為人處理自己事務時應有的注意程度為標準;重大過失,則係連一般人都能預見並避免的風險,行為人卻全然未加注意。

 

此一層次化設計,並非單純為了道德評價,而是為了在不同法律關係中配置風險。例如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僅對重大過失所致失火負責,即是立法者基於租賃關係的社會功能,將一般生活風險留在出租人一方,而僅在承租人明顯怠於基本注意時,才讓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在保管、運送、專業服務等高度信賴關係中,法律往往要求較高注意義務,使抽象輕過失即構成可歸責。

 

由此可見,「可歸責」並非抽象固定,而是隨法律關係性質而調整。當事人於契約中若約定「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即等同將風險邊界向債務人有利方向推移;反之,若約定「不論有無過失均負責」,則將原本由債權人承擔的事變風險轉移至債務人。這正是可歸責作為風險配置工具的實際運作方式。

 

八、從裁判實務觀察可歸責的具體化

 

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往往透過「注意義務是否被違反」來具體化可歸責。例如,在工程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是否依專業標準施工,是否預見並防範通常可預期的風險,成為判斷其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是否可歸責的重要依據。若屬一般工程人員均可預見的施工風險,即使並非故意,仍會被評價為可歸責之過失;反之,若屬突發且難以預防的天候異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通常被視為不可歸責之事變。

 

最高法院多次指出,可歸責之判斷,並非僅看結果,而須綜合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專業程度、技術水準與可預見性。這種以「可預見性」與「可避免性」為核心的分析,使可歸責成為一種具體而彈性的法律評價,而非僵化標籤。換言之,可歸責不是結果論,而是行為論;不是「事情發生了」,而是「在當時情境下,是否應能避免」。

 

然而,一旦契約另有明確風險分配,即使在一般情形下屬不可歸責的天災,亦可能轉化為可歸責。此時,法院的任務不再是評價行為是否有過失,而是解釋當事人是否已透過契約承擔該風險。可歸責因此具有「雙軌結構」:一軌為過失判斷,一軌為風險承擔。

 

九、可歸責作為契約治理工具的現代意義

 

在高度專業化與高度不確定性的現代社會,契約的功能已不僅是交換對價,而是成為治理未來風險的制度設計。可歸責條款,正是其中最關鍵的節點。它決定了當計畫失敗時,誰承擔成本;當不可預期事件發生時,誰吸收衝擊。

 

因此,真正成熟的契約設計,並非僅列舉權利義務,而是透過可歸責、不可抗力、責任限制、風險轉移等條款,預先描繪失敗時的路徑。這種設計的目的,不在於消滅風險,而在於使風險「可計算、可預期、可管理」。

 

從民法第225條至第227條的體系出發,可歸責是連結履行障礙與損害賠償的樞紐;從契約自治的角度觀之,可歸責則是當事人重新書寫法律預設風險分配的筆。理解這一點,便能明白:所謂「可歸責是什麼」,其實是在問——當事情失敗時,法律要你承擔,還是讓你免責?答案,不只來自法律,更來自你在契約中寫下的每一個字。

 

十、可歸責與損害賠償範圍的連動關係

 

可歸責並非僅影響「是否負責」,更直接牽動「負責到什麼程度」。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限,然而此一「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前提,即在於結果可歸責於債務人。倘屬不可歸責事由,依第225條、第230條,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損害賠償的討論即告終止。換言之,可歸責是開啟損害賠償機制的鑰匙。

 

在可歸責成立後,損害範圍仍須進一步受因果關係與相當性限制。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債務人僅就其可預見、可避免的損害負責。此一結構,使可歸責呈現出「層次化效果」:第一層決定是否進入賠償體系,第二層則透過相當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界定賠償邊界。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即便認定債務人有過失,仍可能縮減賠償範圍,因為部分結果雖與違約事實有事實上因果關係,卻欠缺規範上相當性。

 

此一結構,在侵權行為法上同樣存在。民法第184條雖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法院在計算賠償範圍時,仍須審查結果是否屬於行為風險範圍內之實現。可歸責因此不僅是責任成立要件,更是責任範圍形成的起點。

 

十一、可歸責、不可抗力與現代風險社會

 

在全球化與高度技術化的社會中,事件的發生往往跨越單一行為人的控制範圍。疫情、戰爭、供應鏈中斷、政策突變,皆屬傳統民法體系所稱之「事變」或「不可抗力」。然而,現代商業活動早已將部分不可抗力內部化為經營風險,透過保險、避險工具與契約條款分配。於是,不可抗力不再必然等同於不可歸責,而是取決於當事人是否願意承擔。

 

這種轉變,使可歸責呈現出高度彈性。原本屬於自然風險的事件,透過契約設計轉化為法律風險;而法律風險,又進一步轉化為價格的一部分。可歸責遂成為市場機制與法律制度交會的節點。誰承擔風險,誰就應獲得相應報酬;誰免責,誰就須接受較低對價。這正是民法體系與經濟現實相互滲透的具體表現。

 

因此,在現代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往往不再只是宣示性文字,而是詳細列舉事件類型、通知義務、減損措施與後果處理方式。其本質,正是在重新界定哪些事由仍屬不可歸責,哪些則轉化為可歸責。換言之,契約並非僅約定義務內容,更是在重塑民法第225條至第227條的適用邊界。

 

十二、結語:可歸責的真正意義

 

綜觀民法體系與實務運作,可歸責並非單純等同於「誰有錯」,而是法律用以回答「誰承擔失敗成本」的核心概念。它結合了過失評價、風險分配、契約自治與公平正義,構成責任法制的骨架。從債務不履行到侵權行為,從注意義務到不可抗力,從損害成立到賠償範圍,無一不以可歸責為樞紐。

 

理解可歸責,等於理解民法如何看待「失敗」。失敗並非必然伴隨責任,責任亦非必然來自失敗;唯有當失敗被評價為可歸責時,法律才要求一方為此付出代價。而在現代社會,這種評價愈來愈多不是由法官單方面完成,而是由當事人在契約中預先書寫。

 

因此,對於任何從事交易、經營或專業服務之人而言,「可歸責是什麼」並非抽象理論問題,而是關於風險、成本與生存的實際命題。它提醒我們:真正決定責任歸屬的,往往不是事情發生之後的辯論,而是事情發生之前,你在契約中留下的那一行字。

 

-民事-民法-債編-債總-債之效力 給付-可歸責事由-過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434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225條=民法第23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5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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