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對話遭他人未經同意公開於 IG,且未遮蔽照片或帳號,是否構成違法?本文從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人格權與肖像權出發,系統性解析「私人對話」、「照片」、「社群帳號」是否屬個資、公開行為是否構成不法利用,以及可主張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並進一步說明「使用平台內建分享功能」與「侵害肖像權」的界線。透過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函釋,釐清一般人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協助當事人判斷如何止損、下架與求償。
關於這個問題,私人對話被公開、照片未打馬賽克,並非單純的道德爭議,而是結合個資法、民法人格權與社群使用規則的複合型法律問題。是否違法,關鍵不在於平台功能,而在於是否侵害他人合理的隱私期待與人格法益。對被害人而言,第一步永遠是蒐證並請求下架;對發布者而言,最安全的原則只有一個:不是你的資料,就不要拿來公審。在社群時代,法律的紅線,往往比你想像得更近。
問題核心:把「私人對話」與「照片」放上 IG,到底犯了什麼法?
社群平台盛行後,「截圖對話上 IG」、「限動公審」、「公開聊天紀錄」幾乎成為日常操作,但法律評價卻完全不是一句「我只是分享」那麼簡單。只要涉及可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即可能同時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法人格權的紅線,而是否構成違法,關鍵不在於你是否惡意,而在於是否有合法依據與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界線。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個爭點是:第一,私人對話內容算不算個人資料;第二,照片未打馬賽克是否必然侵害肖像權;第三,使用社群平台「內建分享功能」,是否就一定合法。這三個問題,不能單點切割,而必須放在完整的法規體系中一併檢視。
一、私人對話是不是「個人資料」?個資法的適用起點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特徵、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且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各種資訊,包含姓名、特徵、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實務上並不要求一定要出現姓名,只要透過帳號、照片、對話脈絡、交友關係,即能合理辨識特定人,即屬個人資料。
在 IG 公開私人對話的情境中,常見會同時出現照片、帳號名稱、對話內容、語氣與事件脈絡,這些資訊綜合判斷後,往往已足以讓第三人辨識對話另一方身分。即使帳號非本名,只要在特定社群圈內可識別,仍可能成立個資法上的「個人資料」。
因此,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私人對話截圖,本質上即屬於對他人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而是否構成違法,則須進一步檢視是否具備合法事由。
二、未經同意公開私人對話,為何可能構成「不法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禁止一切資料利用,而是要求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必須符合特定合法目的,並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對一般私人而言,將私人對話公開於 IG,多半難以主張法定例外事由,例如法律明文授權或正當公益目的。
若當事人並未同意對話被公開,且公開範圍不限於原本的交談對象,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揭露,實務上極易被認定為逾越合理期待範圍。此時,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個資法採取的是過失推定責任,行為人必須自行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否則即須負責。這在社群平台操作中,對一般使用者而言風險極高。
三、使用「名人對話」來做生意,法律風險比想像中更高
相較於肖像,很多人誤以為「對話內容」只是文字,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實務恰恰相反。名人對話往往同時涉及三個層次的法律保護:
第一,對話內容本身可能構成個人資料
第二,對話揭露可能侵害隱私權或人格權
第三,對話被用於交易誘因時,可能構成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
若將名人私下對話截圖,用來證明「名人曾同意」、「名人看好」、「名人背書」,即使對話內容真實,也極可能因使用目的逾越原本交談目的而構成違法利用。
特別是在投資、醫療、金融商品領域,法院對這類行為的容忍度極低。
照片沒打馬賽克,一定侵害肖像權嗎?
照片是否侵害肖像權,並非單看「有沒有馬賽克」,而是回到肖像權的本質。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環,保障個人對自己外貌被如何、在何種脈絡、向哪些人揭露的自主決定權。
只要照片足以辨識特定人,即屬肖像。是否公開、是否商業使用、是否造成負面評價,都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重要因素。若未經同意即公開他人照片,原則上即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除非能證明有合理使用或已取得明示或默示同意。
在 IG 公開私人對話的案例中,照片往往並非單獨存在,而是與對話內容共同呈現,若該內容帶有指責、嘲諷、揭露隱私或情緒性評價,更容易被認定為違法侵害人格權。
民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一規定的最大特色在於,請求除去侵害不以有損害或過失為必要,只要侵害存在,即可請求下架、刪除、停止散布。
因此,即使尚未造成具體財產損失,只要私人對話與照片仍公開於 IG 上,當事人即得請求對方移除相關內容。至於是否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則須另行判斷侵害是否達到「情節重大」。法院實務對於人格權侵害是否「情節重大」,通常採取法益衡量原則,綜合考量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侵害行為的方式、公開範圍、持續時間以及加害人主觀態度。
若公開內容涉及高度隱私、親密對話,或足以貶損名譽、引發網路公審,實務上較容易認定情節重大,而可請求慰撫金。即使被害人並非公眾人物,只要公開行為對其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仍可能成立。
什麼叫做「利用名人肖像或對話以取得利益」?
所謂利用名人肖像或對話增進商譽或交易順利,並不限於傳統廣告形式,實務上已高度擴張,常見類型包括:將名人照片、對話截圖放在商品頁面、社團貼文、限動,用以暗示名人使用、支持或推薦
利用名人私下對話內容,塑造「名人認可」、「內部消息」、「合作關係」的印象
在投資群組、課程銷售、加密貨幣、直銷、醫美、保健食品等場景中,藉名人形象提高可信度
以「名人曾這樣說」、「名人也這樣做」作為交易誘因,即便未明示代言
法院與主管機關在判斷時,並不拘泥於是否明示「代言」,而是採取整體外觀判斷: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名人與商品、服務、交易有實質關聯,即屬商業利用。
肖像權在「商業利用」情境下,為何特別容易成立侵權?
在一般人格權侵害案件中,是否構成侵權,常須透過法益衡量原則判斷;但一旦進入商業利用場景,法院對侵權成立的門檻明顯降低,原因在於:
第一,商業利用本身不具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正當性
第二,名人肖像本身即被實務承認具有可評價的經濟利益
第三,加害人通常能因利用行為獲取實質或潛在利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表示: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企業競爭激烈,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已非單純享有精神利益,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又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故人格特徵主體死亡後,其人格特徵倘有產生一定之經濟利益,該人格特徵使用之權利尚非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而無任由第三人無端使用以獲取私利之理。
隨社會變遷與商業活動發展,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若已產生經濟效益,即不再僅限於精神利益,而具有財產權性質,應受保障。此一見解不僅適用於名人,也為一般人未來主張肖像經濟價值留下空間。在社群時代,個人形象本身即可能影響職涯、商業合作或社會評價,因此法院對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態度,趨於嚴格。
從私人糾紛走向商業利用:為何「名人元素」會讓法律責任急遽升高?
當行為從單純情緒宣洩、社群互嗆,進一步轉化為「吸引流量」、「增加曝光」、「提高交易信任感」時,法律評價就會出現本質性的變化。特別是涉及名人肖像、名人對話、名人背書形象的使用,實務上往往不再只是一般人格權或個資侵害,而會同時觸及民事侵權、個資法責任,甚至公平交易法與刑事風險。
法院一貫的立場是:是否具有商業性目的,會直接影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與損害程度判斷。也就是說,同樣一張照片、同樣一段對話,如果只是私人間流傳,與被用來「做生意」,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正因如此,未經同意將他人姓名、肖像、人格特徵用於商業活動,本身即屬違法,原則上無須再另行證明名譽貶損或惡意。這也是為什麼在名人肖像被盜用的案件中,即便使用方式並非負面,仍會成立侵權。畢竟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與傳播事業發達,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已可產生一定經濟效益,此種人格特徵已不再只是精神利益,而具有財產權性質,應受法律保障。
這個見解的重要性在於,它徹底否定了「肖像權只能主張精神損害」的舊觀念,並為名人請求財產上損害、使用報酬、甚至不當得利,提供了清楚的法理基礎。
也因此,只要行為被認定為商業利用,法院在損害賠償計算上,通常會參考市場行情、代言費用、合作價格,而非僅限於象徵性的慰撫金。
刑事責任一定成立嗎?常見的誤解與釐清
多數 IG 私人對話公開案件,核心仍在民事與個資法責任,刑事責任並非必然成立。肖像權本身不是刑法保護的獨立法益,除非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或個資法刑責條款,否則不一定會有刑事處罰。但若對話內容涉及惡意扭曲、剪輯,導致名譽受損,或明顯超出合理評論範圍,仍可能進一步衍生刑事風險。
公平交易法的介入:不是只有民事侵權那麼簡單
當名人肖像或對話被用於促進交易時,除了民法與個資法,還必須注意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足以影響交易決定者,即屬違法。在未經名人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其形象暗示推薦、合作或使用關係,實務上極易被認定為引人錯誤。此時,不論名人是否提告,主管機關均可能主動裁罰,且罰鍰金額往往高於一般民事賠償。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公平交易法處罰的是「使用行為人」,而非名人本人,因此名人並不會因被盜用形象而承擔任何薦證責任。
在部分極端案例中,使用名人肖像或對話來促進交易,甚至可能進入刑事責任範圍。最常見的就是詐欺案件,例如假冒名人投資建議、假群組、假合作邀請。此時,名人通常不是詐欺罪的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是誤信名人形象而進行交易的消費者。名人本人既未受騙,也未參與犯意聯絡,自然不構成共犯。
但對於實際使用名人形象的人而言,若行為具備詐欺構成要件,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並非僅止於民事賠償。
使用 IG/Facebook「內建分享功能」就一定合法嗎?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單純使用平台內建分享功能,通常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或公開傳輸,前提是原發文者設定為公開,且未限制分享。但著作權不等於肖像權或人格權。即使分享行為在著作權層面合法,仍可能因評論內容、使用脈絡而侵害肖像權或名譽權。若分享時附加貶損性評論、錯誤指控或情緒性標籤,仍可能成立侵權。
單純分享公開貼文並加上自己想法,會侵害肖像權嗎?
原則上,若對方已設定為公開貼文,且你僅使用平台分享功能,未下載、重製、變造照片,也未對內容加以詆毀或扭曲,實務上多半不會認定侵害肖像權。但關鍵仍在於「你加了什麼話」。若評論內容足以貶損名譽、暗示不當行為,或將原本中性的照片置於負面脈絡中,即可能跨越合理使用界線。
三、社群不是法外之地,截圖前先想清楚
實務上常見抗辯是:「名人當初有同意拍照或對話」。但法律真正關心的是:同意的範圍是什麼?是否包含商業利用?同意必須具體、明確,且解釋上應從嚴。單純合照、互動、聊天,通常只能解釋為社交或私人目的,並不當然包含商業授權。至於已明確同意商業使用後是否可反悔,實務上會回歸契約關係與誠信原則判斷。若已有書面同意或契約,任意反悔空間極小;反之,若僅有模糊口頭同意,爭議風險極高。
名人不是免費素材,流量不是免責理由
在社群與商業高度交織的時代,名人肖像與對話的法律保護,只會越來越嚴格。法院與主管機關的共同立場已相當明確:只要涉及商業目的,就必須取得明確授權,否則即屬高風險行為。
對一般使用者而言,最大的誤區在於低估「看起來只是分享」的法律後果;對經營者而言,最大的風險則在於以為「沒有明講代言就沒事」。事實上,法律看的從來不是你怎麼說,而是消費者會怎麼看。
一句話總結:名人不是公有財,對話不是行銷素材,流量永遠不是免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