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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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訴訟內容強調了在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中,尤其是涉及血緣關係和認領的情況下,法院的角色和權限。根據該判決,當親子關係存在爭議時,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來解決爭議,包括命令進行血液檢測或其他醫學檢驗,以確定血緣關係。此外,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行為具有形成權,無需非婚生子女或生母的同意即可完成。整體而言,這段判決強調了法院在處理親子關係爭議時的權限和責任,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得到保障,並且揭示了法律如何在這些情況下運作以維護家庭成員的權益。

 

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亦定有明文。則當事人一造聲請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原審以上訴人於乙○○受胎可能期間曾與甲○○發生數次性行為,且為甲○○支付赴美生產之費用,乙○○與上訴人血型相同,自乙○○出生起支付其生活費及教育費至九十八年五月,且連續二年於週六照顧乙○○,可認被上訴人對乙○○與上訴人間血緣關係存在已為釋明,經裁定命上訴人至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檢驗,乃斟酌前開事證,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認乙○○與上訴人具事實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並無不合。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查宣○○與乙○○間不具真實血緣關係,經另案撤銷認領事件判決撤銷宣○○對乙○○之認領,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乙○○與宣○○既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宣○○縱對之有認領行為,自始即屬無效之認領,不因其嗣提起撤銷認領之訴,而使之成為有效之認領。上訴人謂乙○○在另案撤銷認領事件判決確定前非非婚生子女,伊無從對之因撫育而視為認領云云,不無誤會。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按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連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具形成權之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

 

本則判決揭示,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段判決內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特別是在血緣關係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如何處理這些爭議。依據台灣的家事事件法,當事人如果提出有足夠事實懷疑血緣關係的存在,法院可以命令進行血型、DNA或其他醫學檢測。這種檢測通常是在有足夠證據支持血緣關係存疑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進行。

 

判決中提到,如果對方(他造)無正當理由拒絕遵守法院的命令進行醫學檢驗,法院可能會將此行為視為不利於他造的證據,從而支持主張血緣關係的當事人的立場。此外,關於認領問題,生父若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該非婚生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認領具有形成權的性質,意味著生父的認領行為無需非婚生子女或生母的同意即可完成。

 

此案例突出了在親子關係認定中,法院如何處理血緣關係的爭議和認領的法律性質,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的介入和醫學檢測的決定性作用。这反映了法院在確認親子關係方面的重要角色,以及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法律如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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