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這個判決確實深入探討了法律對於親子關係和繼承權的規範,特別是在爭議情況下,法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並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通過確定提起訴訟的時間限制,法律確保了爭議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避免長期的法律不確定性,進而影響到家庭和繼承權的安排。這種法律規定的設立有助於保障家庭成員的權益,同時維護社會的和平與穩定。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如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另設規定,允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六個月(一年)內起訴。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繼承權人如仍有爭執而提起確認法律上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有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但由於其已逾法定之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故仍應為其敗訴之實體判決。本件上訴人之父蘇湘澤於一○○年二月十一日死亡,上訴人則於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原審因認上訴人雖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惟已逾一年期間(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二項)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仍應受敗訴之實體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出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如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六個月(一年)內起訴。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

 

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份確認和否認的法律規定。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子女和生父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的爭議時,通過訴訟形式否認婚生子女的身份。

 

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提出的是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原因是涉及繼承權。法律規定,如果某人想否認子女的婚生狀態以影響繼承權,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六個月至一年內提起訴訟。在本案中,上訴人在法定期限之後才提起訴訟,因此即便上訴人有法律上的利益亦無法成功推翻兒子的婚生地位,故最終敗訴。

 

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家庭結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儘量減少對家庭關係的法律糾紛,同時確保繼承權的合理安排。通過設立明確的提起訴訟的時間限制,法律也保障了法律行為的確定性和穩定性。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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