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妻並無分娩之事實,應屬一般確認之訴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這份裁定的要點在於澄清了在婚姻關係中妻子是否生育子女的情況下,涉及子女身份的訴訟類型。根據法律,婚姻中所生子女通常被視為婚生子女,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子女僅在戶籍上登記而實際上未出生,法律上的規定和訴訟程序會有所不同。這份裁定確認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並不適用於專門否認婚生子女身份的訴訟程序。這強調了法律程序的區別,並保護了可能受到虛假親子關係影響的第三方的權益。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以由妻分娩為前提。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記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否認子女之訴。

出處: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乃係對於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配偶為生父,如子女如與生父不具真實血統聯繫,法律上賦予生父母及子女否認之權利,而此權利須透過訴訟始得為之。簡言之,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法律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本則判決揭示,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記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否認子女之訴。

 

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夫妻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法律推定其為夫妻的婚生子女。這個法律推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分安定及家庭和諧。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夫妻之間並未實際生育子女,但子女的姓名卻被登記在戶籍上作為婚生子女,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受到影響的第三方(例如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上的義務或權利的人)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這類訴訟不屬於民法第1063條第二項規定的否認子女之訴,因為該條款主要是為了解決夫妻或子女發現並懷疑子女與法定父親之間無生物學血緣關係時提供的法律途徑。

 

本案的裁定強調,如果子女的存在完全是虛構的,如僅在戶籍登記上有記載而實際上沒有出生的情況,那麼涉及的訴訟將是一般的確認之訴,而非專門用來否認婚生子女身份的訴訟。這種確認之訴旨在澄清法律關係,確保受到影響的第三方不因虛假的親子關係而受到不公平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條=民法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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