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自應受到嚴格之限制(本院釋字第646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 又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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