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懸賞廣告,在法律上並不是單純的道德承諾或情感表態,而是一種具有明確法律效果的債之發生原因,其本質在於,廣告人以公開方式表示,凡完成其所指定之一定行為者,即可取得一定之報酬,民法第164條即明文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從這個定義即可清楚看出,懸賞廣告並非契約,而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所生之債,其成立與否,不以相對人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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