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除有法定終止收養原因外,非經雙方同意不得終止。」,兩造所簽訂之收養同意契約書第4條固有明文約定。然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3前段定有明文。可知收養為身分上之契約行為,除有當事人間書面收養契約之合意外,尚須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認可後,始生收養之效力。法院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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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契約法的世界裡,「有約定,就有義務」。當事人一旦締結契約,法律即在其間創設一組可被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給付關係。買賣中,一方負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他方負給付價金之義務;僱傭中,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承攬中,一方完成工作,他方給付報酬。這些「給付」可能是實體之物,也可能是行為或不作為,但其共同點在於:它們構成契約的核心內容。 當給付義務未被實現,傳統民法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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