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互易契約係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之契約類型,其核心特徵在於雙方均負有對價性給付義務,並非一方單向給付、他方無須回饋之法律關係,因此在民法體系中,互易並非獨立自成一套完整規範,而係透過民法第398條明文規定準用買賣之相關規定,以補充互易契約在成立、履行、瑕疵擔保、解除與損害賠償等層面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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