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係民法所明文規定之無償契約,其本質在於一方基於自由意思,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由他方允受,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這個問題涉及民法贈與任意撤銷權的法律問題。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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