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孳息」是一個表面上看似生活化、實際上卻高度技術性的法律概念,其制度設計目的,並非為了分類農產品或經濟收益,而是為了解決一個極為核心的私法問題: 當某一「原物」在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內持續產生利益時,這些從原物所衍生的利益,究竟應該歸屬於誰。 民法第69條首先對孳息作出基本分類,將孳息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所謂天然孳息,係指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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