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瑕疵責任的基本結構:不是「不滿意就不付」,而是「依法定程序處理」 承攬關係的核心,在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定作人依約給付報酬,民法第492條即明文要求,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且不得有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這一條文奠定承攬瑕疵責任的出發點,也就是工作成果若未達約定品質,即屬「有瑕疵」,承攬人須負責任,然而,法律並未賦予定作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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