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按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負之義務可分為締約前義務之履行、契約成立生效時之給付義務及契約效力消滅後之給付義務。而契約效力消滅後之給付義務學理上稱之為「後契約義務」,亦即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尚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契約終了善後事務(台中高分院91勞上易6號判決),此項義務有基於法律之規定者,有基於約定或契約解釋者(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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