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綜合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及最高法院一系列判決可知,時效取得並非對侵奪行為的縱容,而是對「長期、穩定、未遭否認之事實狀態」的制度性承認。其運作邏輯,建基於無權占有、以所有或權利人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等要件,並依標的性質分流效果:動產直接取得所有權,不動產僅取得登記請求權,國有資源原則上排除適用;他項權利則依第772條準用。善意與惡意僅影響期間長短,而不改變制度核心。時效中斷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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