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得利」並非民法條文明文規定之概念,而係學說與實務在處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添附制度交錯適用時,所發展出之限制性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當一方因他人之侵權行為或未經同意之行為,而在形式上財產有所增加,是否即當然構成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稱之「受利益」,進而負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此一問題涉及對「利益」概念之理解、誠信原則之適用,以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制度間之界線劃分,若未加以妥善限制,將可能導致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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