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法第1052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離婚得為訴訟上和解,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此觀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亦明。準此,當事人雙方之婚姻關係,係於訴訟上和解成立當時即行消滅,當事人兩造均應受其羈束,如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之訴,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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