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除斥期間者,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因期間之經過,權利當然消滅,其客體為形成權。而依民法之規定,並非所有形成權之行使,皆有除斥期間之規定。 查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公布前,收養子女違反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固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0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七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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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1066條所明定。又認領係為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前提,如無真實父子關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仍非不得主張其認領無效。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亦認:「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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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子身分關係之存在,係持續而非成過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復為認領人否認者,得就父子身分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子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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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定有明文。此特別規定,有排除民法總則編關於撤銷規定適用之效力。即認領縱有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所定得撤銷之原因,亦不得訴請法院撤銷其認領。上訴人辯稱,莊碧嬌曾對檢察官自白,王思博非上訴人所生,並拒絕血緣關係之鑑定,其認領無效,且上訴人曾以存證信函為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上訴人無扶養義務云云,自不足採。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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