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係林明珠自王永慶受胎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出生後曾經生父王永慶撫育,如前述,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視為認領,被上訴人即為王永慶之婚生子女,並不因王永慶至往生前迄未公開或遲未讓被上訴人認祖歸宗而有異,亦與羅景祺認領被上訴人後,王永慶是否仍有繼續撫育被上訴人事實,不生影響,何況羅景祺所為認領為無效,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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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528條及第108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此民法第1086條第1項、108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法定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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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此為憲法保障兒童利益之政策性宣示。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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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七十七條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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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民法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統稱為親權,內容含1「身上照護」即身份上權利義務與2「財產照護」即財產上權利義務二者,身上照護具體包括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保護教養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之住所指定權、子女交還請求權(參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0三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懲戒權、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九百八十一條、一千零四十九條但書、一千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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